【草案说明】《湖北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6-17422 | 分 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6-01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总体部署,省公安厅牵头开展《湖北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湖北省是低空经济发展重要省份,境内拥有长江干线、汉江流域、丹江口水库核心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武汉天河机场等多个航空枢纽,以及高密度铁路交通网络。同时,我省作为科教大省、军工大省,重要目标、关键基础设施分布广泛,低空安全防控任务艰巨、标准要求高。近年来,全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在农林植保、物流配送、文化旅游、应急救援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违规飞行、无序飞行等问题频发,公共安全风险日益突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为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全面、正确、有效实施,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全链条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低空飞行安全风险,保障我省低空经济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迫切可行。
二、起草过程
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从相关警种、院校抽调骨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扎实推进调研、起草、论证、修改等各项工作,确保立法科学、民主、合法。
(一)深入调查研究,夯实实践基础
起草专班先后赴宜昌、神农架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掌握我省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现状、突出问题与基层实践经验;走访高德红外、大疆等重点企业及省安防协会等社会组织,系统听取产业界、从业主体立法诉求;全面梳理借鉴外省成熟立法经验,为草案起草提供坚实实践支撑。
(二)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各方共识
草案初稿形成后,组织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民航湖北监管局、民航湖北空管分局等5家起草责任单位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气象局、武汉铁路局、省委军民融合办等8家相关单位开展行业调研,研提修改意见。2026年5月23日,组织上述 13家单位开展集中研讨,共收集意见建议95条,逐条研究吸纳、修改完善。
(三)强化专家论证,严把法治关口
委托武汉大学立法专家团队全程参与草案论证与条文完善,2026年5月25日组织召开立法论证评估会,邀请法律专家、行业专家提出意见93条。起草专班对所有意见分类梳理、充分吸收,先后完成多轮修改打磨,经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查,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六章四十四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围绕“管设备、管人员、管空域、管活动、管处置、管责任”构建全流程制度体系,重点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核心概念与基本原则;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领导责任,建立省级联防联控联席会议机制;明晰各部门监管职责,推动低空管理数据共享共用;强化社会共治与普法宣传,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权责清晰的管理格局。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相关人员管理
聚焦“人、机、企、流转”全链条,规范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落实实名登记、变更、注销制度;强化销售、租赁、物流寄递环节身份核验、台账留存、来源核验义务;明确运营单位与操控人员资质要求,实现“无人机可识别、所有者可追溯、操控者有资质、设备符合标准”,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
(三)飞行空域与飞行活动管理
规范空域划设、动态调整与公告发布程序;严格机场管制空域、铁路安全保护区禁飞管理;建立重点目标目录管理与空间落图、分级防控机制;针对长江、汉江、丹江口水库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设置限制性飞行规则,严守生态安全底线;明确飞行申请、备案、豁免情形与行为规范,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压实飞行主体安全责任。
(四)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建立重点区域安全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健全部门协同执法、线索移送与联合处置机制;规范违规飞行警示劝离、反制管控、证据固定等执法措施,明确反制设备依法管控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体系,提升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五)法律责任
严格与上位法衔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非法使用反制设备等行为,依法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过罚相当、惩戒有效。
(六)附则
明确室内飞行适用规则:室内飞行原则上不适用本条例;在聚集人群的室内场所飞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规定条例施行日期与存量设备处置衔接规则,保障法规平稳实施。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