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6-00528 | 分 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1-05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现将《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我省制定了《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1日正式施行。《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颁布施行一年多以来,在优化民营经济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5月20日,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完善配套制度,同步开展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将修订《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列入2025年度省委工作要点、重要改革事项和政府工作报告。
为贯彻国家法治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回应企业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我委迅即启动《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修订工作。今年6月,依托武汉大学法学院、经管院组建修订专班,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赴宜昌、荆门等地调研,借鉴外省经验做法,起草了《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委内35个处室(单位),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44个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并向国家发改委民营局汇报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57条,经梳理归并为77条,已采纳吸收72条、未采纳5条,并结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形成了《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已通过合法性、公平性审查和政策一致性评估。
二、主要考虑
(一)强化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着力促进“两个健康”。
(二)突出法治保障。严格遵循《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上位法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同时注重保持现有规章的稳定性、持续性,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与同位法相衔接、与我省实际相契合,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坚持产权平等、交易公平、监管统一原则,对条文进行相应调整、补充、修改,坚决破除各种妨碍生产要素依法平等使用、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参与的障碍。增强条文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四)立足湖北实际。将我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尤其是商业价值贷、科技信用贷和农民农村信用贷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有益探索法制化,体现湖北特色。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说明
修订后的《草案送审稿》共10章8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强化党的领导和社会监督。第二章公平竞争,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政策,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核心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金融服务。第四章创新发展,全面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五章要素支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各类生产要素,并建立科学透明的价格监管机制降低成本。第六章规范经营,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提出明确要求,弘扬企业家精神,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第七章服务保障,对政府服务、信用管理予以明确,提供纠纷解决、应急援助等综合服务。第八章权益保护,全面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其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防范和清理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第九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确定本办法生效时间。
较原《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共8章52条)增加了2章28条。增加的是第六章规范经营和第七章服务保障。与国家《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比,增加了第五章要素支持,此章内容是原《办法》中第五章,也是我省的特色条款,我们予以保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原则,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一是系统完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增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第一条、第二条),强调基本原则(第三条)。二是细化促进民营经济体制机制。细化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商联等自治组织的职能分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三是新增明确强调政治引领(第七条),加强民营经济宣传(第八条),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和风险监测机制(第九条)。
(二)关于公平竞争。将原条文中第二章市场准入拓展为第二章公平竞争,从制度层面保障民营企业权利,推动建设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是强化公平竞争相关制度。新增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第十条),细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十一条),新增设立专门举报制度(第十二条)。二是规范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行为。明确要求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新增列举否定情形(第十五条)和具体禁止行为(第十六条)。三是新增完善公平竞争执法保障。明确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处理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
(三)关于投资融资促进。借鉴上海、浙江等发达地区有关规定,新增了部分内容。一是增加高质量投资引导规定。新增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产业转型升级的规定(第十八条)、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方式方法(第十九条)。二是细化促进民营经济组织获取融资的规定。细化申请融资歧视性情形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将省委、省政府关于“301”线上信用贷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中小企业商业价值、农民个人和农村资产等信用贷款融资的最新精神要求细化(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小微企业差异化的扶持(第二十二条)。三是强化融资服务支持。新增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融资提供具体支持和便利(第二十五条),新增支持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一是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作用。明确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第二十九条),新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第三十二条),鼓励各类企业之间协同融通发展(第三十四条)。二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机制。进一步明确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第三十五条),强调加大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要素支持。“要素支持”是结合湖北实际保留的特色章节。主要修订内容在于顺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趋势,增加“数据要素”相关内容,完善民营经济在数据资源获取、流通和利用方面的制度支持(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规范经营。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引导,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强化党组织政治引领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四十四条)。二是新增守法经营的有关规定。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各方面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对相关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第四十六条),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增强质量意识(第四十七条),要求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腐败源头防范和治理(第四十九条)。三是新增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突出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增强爱国情怀、承担社会责任(第四十八条)。
(七)关于服务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和制度保障,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增强民营企业的政策获得感、制度信任感和发展安全感。一是健全政府服务保障机制。要求政府机关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第五十条),规范涉企政策决策程序(第五十一条),明确“同过同罚”“轻过免罚”“惩教结合”等处罚原则(第五十五条)。二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新增信用状况分类监管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第五十八条),新增信用修复制度(第五十九条)。三是完善综合服务支持体系。新增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平台作用(六十条),新增海外综合服务规定(第六十二条)。
(八)关于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权利保障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救济渠道,形成有力的民营经济法治保护机制。一是加强人格权益保护。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第六十四条)。二是完善财产保护制度。限制违规征收、征用(第六十七条)和超法定范围查控涉案财物(第六十八条)。三是健全人身保护制度。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的强制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第六十九条),避免违规异地执法(第七十条),及时清理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第七十一条),新增民营经济主体救济措施(第七十五条)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第七十六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