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稿)》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5-29820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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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5-07-0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现将《条例(草案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适应当前形势变化,努力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势头,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条例》修订正当其时。
一是回应党和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界都要重视培育未来、创造未来的工作,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为我们做好新时代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频发,调研中,各地均反映亟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条例》出台。2025年省“两会”上,诸多代表委员也反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省政府工作报告也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纳入工作任务。
二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上位法的需要。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内容大幅扩充,制度更加细化,对触犯刑法但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矫治等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国家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关于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等相关配套政策。我省现行省级《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对照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例》关于具体预防制度的体例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一致,与当前本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存在差距,亟需进行全面修订,做好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
三是完善本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体系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量和涉案低龄未成年人数均呈现上升趋势,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或者教养方式不当问题突出,涉案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反复作案现象难以遏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网络深度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给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亟需在制度层面予以更有效的回应。
二、立法工作过程
《条例》修改的立法工作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工作在2021至2022年完成。为结合本省实际落实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团省委)开展《条例》修改的前期论证工作。团省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人士的意见,初步论证《条例》修改的必要性和工作思路。
第二个阶段工作在2023至2024年完成。《条例》修改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调研项目。团省委联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赴武汉、荆州、天门、仙桃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在武汉砺志中学、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地深入了解实情,并多次召开现场座谈会,明确了条例修改的重难点问题和修改方向,形成初步调研成果。
第三个阶段工作在2025年1月至10月完成。《条例》修改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初次审议项目。2025年3月成立《条例》(修改)法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条例》修改全过程的领导,立法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条例》修订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3月,立法工作专班系统整理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发布的指导案例、参阅案例和典型案例等,形成内容丰富的立法参阅件,全面梳理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难点问题。4-6月,修法工作专班先后在武汉市、随州市、黄冈市、恩施州等地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开展实地走访,深入研究上位法及兄弟省市相关经验,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6月上旬,召开《条例》修订草案稿专家论证会,邀请省直单位、高校专家等代表参与论证条例可行性。6月中旬,向相关省直单位发函征求意见,结合省直单位反馈修订意见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稿。经多次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后,6月底,召开团省委书记会议专题研究《条例》草案稿,并报省政府审修。7月至10月,省司法厅组织完成《条例》草案稿的多轮征求意见和编修工作,最终形成定稿。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体系化立法。采取全面修订方式,既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央有关部门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度落实,也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域的制度融合,还注重《条例》与《平安湖北建设条例》《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度衔接。
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社会关切,回应基层部门的呼声期盼,强调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的教育、干预、矫治、家庭教育指导和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环境治理等工作,明确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申请、提请评估和决定的同级部门对接工作机制等内容,落实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法律规定。
三是坚持突出特色亮点。以完全保留、酌情修改等方式继续沿用《条例》中应当继续坚持的原则和行之有效的制度,也将《条例》施行以来本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在专门学校运行机制、送教程序规定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推动形成专业的社会综合矫治体系。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稿)》在结构与内容上作了全面修订。《条例》共48条,分为“总则、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重点预防、法律责任、附则”七章。《条例(草案稿)》共67条,完全参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相关部门职责、多部门协同开展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有关原则等,强调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一条至第十三条)。
2.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明确责任主体的义务以及预防犯罪教育的类型、相关单位开展常态化巡查和日常性预防违法犯罪教育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
3.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明确不良行为的定义、细化学校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的措施、规定相关部门参与不良行为干预工作的职责、强化网络空间治理等(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
4.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定职责、规范专门学校运行机制、完善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实施相关的程序规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等(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九条)。
5.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细化相关责任主体重新犯罪预防的职责和措施,明确社区矫正、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工作程序、完善相关记录封存制度(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
6.第六章法律责任。强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监护责任、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
7.第七章附则。对部分用语作出解释、明确新条例施行和旧条例废止时间(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
此外,依据上位法和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稿)》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在附则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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