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关于《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5-24001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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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5-04-21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湖北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征求《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广泛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其间,我厅收到一名社会公众反馈3条修改意见。
建议内容如下:
1.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改为“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2.将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用储罐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改为“充装单位用储罐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3.将第五十六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建议人:慈*
采纳情况:
1.建议1已采纳,并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意见修改为“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2.建议2部分采纳,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规定,在本条例中充装单位即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开展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活动已有处罚规定,草案未重复规定。
3.建议3 部分采纳,由于第二十九条所列危害安全使用燃气的行为有的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参与打击确有必要,但是由于第二十九条所列禁止性行为因危害程度不同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且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草案不再规定。
湖北省司法厅
2025年4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