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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025-04-25 15:28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5-14144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5-04-25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一、《条例》起草背景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养老工作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我省老年人口多、增速快、老龄化程度高。截至2024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人口1444万人,占总人口的24.8%,老龄化程度居全国前列、中部第一,预计到2030年左右将突破30%,步入重度老龄化社会。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高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养老服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因此,加快养老服务法的立法进程,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是引领养老服务发展方向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战略和要求,在当前国家尚未制定养老服务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指明我省养老服务发展方向,明确发展重点。

二是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养老服务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政府、社会、家庭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中责任需要明晰;跨部门、跨系统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需要完善;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需要刚性落实;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转换机制需要健全,还有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农村互助养老等等。为回应社会关切,解决民众急难愁盼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聚焦我省养老服务中的现实需求,制定出能用、管用、好用的规范措施,加强养老服务法治保障,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构建养老服务制度体系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30多项政策文件,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成果。受限于政策的阶段性和分散性,我省尚未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还存在着内容碎片化、政策不衔接、政策合力效应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整合、提炼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构建符合我省养老服务需要的制度体系。

二、《条例》起草过程

2024年,《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列为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今年,作为立法审议项目纳入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由省民政厅承担起草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厅养老服务处会同厅政策法规处、老龄工作处、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等及时组建了起草专班,与院校专家团队合作,在收集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深入调研全省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重点任务的基础上,确定《条例》的立法思路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借鉴上海、山东、福建、安徽、河南、江西等外地立法经验,于3月上旬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尔后,组织召开了市、县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务骨干、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代表座谈会,听取基层意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中旬,征求全省民政系统和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41日,召开专家论证评估会,邀请武大、华科、中南财大等高校专家和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相关立法处室负责人,以及养老服务机构代表对《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进行现场评估,收集意见建议47条。经起草专班和院校专家团队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此《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126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养老服务原则。明确养老服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责,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厘清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边界,形成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协同机制。

(二)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闲置用房改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以及禁止擅自改变、侵占、损害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内容。比如,针对部分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因建设标准不高、单位可使用面积小、适用性差、场地位置不佳,导致养老服务用房不足等问题,《条例》在遵循我省现有规定、提高配建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做法,特别新提出单处用房建筑面积刚性要求,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改建、租赁等方式补足”。

(三)关于养老服务体系。明确居家、社区、机构三种养老服务具体内容和要求,推动三种养老服务贯通协调发展;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升养老机构医疗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推进医养结合。这既是我省近年来养老服务经验做法的提炼总结,也是回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的 “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

)关于规范管理和养老产业促进发展。明确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人员基本要求:对养老服务组织的登记与备案、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收费管理等进行规范;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级认定以及有关待遇予以明确。在养老产业发展方面,对发展健康产业、康复辅具产业、智慧养老服务、养老普惠金融,培育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等作出前瞻性指引,推动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关于养老服务保障措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养老服务资金、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支持、老年人评估机制等方面制定保障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比如,在优惠政策方面,再次强调对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以及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同时响应基层反映强烈的政策诉求,明确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在财政补贴方面,明确各地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范围、标准,同时根据行业发展趋势,规定家庭养老床位与养老机构床位可同等享受相应补贴。

(六)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明确养老服务信用监管、金融风险防范、服务与收费监管、投诉与举报、纠纷处理等规定。特别是响应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专家反映强烈的诉求,单列“养老服务纠纷处理”条目,提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提供主体做好养老服务纠纷的化解工作,会同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纠纷各方依法解决纠纷,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在法律责任章节,对擅自改变设施使用性质、未依法开展养老服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设定罚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超出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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