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40340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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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10-2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气象局起草了《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一)法律依据。《气象法》《民用航空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3〕9号)、《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气发〔2017〕80号)、《人工影响天气废旧装备及弹药管理办法》(气减函〔2021〕19号)、《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影领发〔2021〕1号)、《湖北省气象局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气发〔2021〕99号)等。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要加快科技创新,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推动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要求,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完善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国家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修订《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
(二)推动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迅速发展,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过人工增雨缓解干旱,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通过人工防雹减少冰雹灾害损失,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救灾、粮食稳产增产、生态保护与修复、重大活动和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频次不断增加,部门协调机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不完善的问题愈加突出。修订《办法》,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是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坚强法制保障。
(三)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的需要。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安全生产是底线、红线,更是生命线。由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式和手段的特殊性,实施作业使用的飞机、火箭发射装置、高射炮、燃烧炉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标准规范有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布设、弹药储存和运输、空域申请、作业公告、人员培训、安全射界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初步形成了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修订的可行性
(一)上位法的修订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为修订工作提供了新支撑。《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于2020年修订,完善了相关规定,为《办法》修订提供了新的法律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在《办法》修订中需要加以概括总结,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气象法》第四次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对人工影响天气设立专章开展了大量前期立法研究工作,为《办法》修订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支撑。
(二)前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验的积累,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近年来,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迅速发展,已初步形成飞机、高炮、火箭和地面烟炉组成的空地立体作业体系,逐步实现了人工影响天气季节性、应急性服务向全年常态化服务转变,组织开展南水北调中线水源试验区、长江中下游梅雨锋立体探测及神农架机场消雾等试验。联合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单位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合安全检查机制,联合军民航管部门完善空域协调保障机制。制定省、市、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清单,省级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检查员和业务安全检查制度。这些都为开展《办法》修订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
(三)其他省市相继出台或修订人工影响天气方面的法规规章,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2024年《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出台,完善了人工影响天气规划和建设规定;2022年《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出台,完善了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出台,明确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2021年《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修订,明确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2021年《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出台和修订为《办法》修订提供了有益借鉴和重要参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责任体系。一是增加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提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坚持安全至上,防控结合”。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原则进行了高度概括。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技引领、安全规范的原则(《送审稿》第三条)。二是进一步增加有关部门职责。将国防科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烟草等部门增加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职责部门,发挥上述部门在炮弹、火箭弹的生产、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和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方案的制定等方面的作用(《送审稿》第五条)。
(二)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针对近年来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秉承“不安全不作业”的理念,通过专章来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规范。一是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国防科工、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炮弹、火箭弹的储运进行监督和指导(《送审稿》第十九条)。二是加强作业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以及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采购并进行年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建专用仓库进行储存;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办理运输手续;报废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处置(《送审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和处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送审稿》第三十一条)。
(三)严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规定了一套严格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程序。一是补充完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评估的规定(《送审稿》第十八条)。二是调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设备、场所、人员、制度等要求(《送审稿》第十二条)。三是规定了7种应当考虑开展作业的情形,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送审稿》第十三条)。四是调整利用高射炮、火箭、焰弹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申请主体。鉴于实践经验和提高效益的原则,将原先的申请主体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调整为“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委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送审稿》第十四条)。
(四)完善作业站点的建设与保护规定。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对作业站点建设程序规定较为原则,未明确作业站点保护内容,《送审稿》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设立、迁移、退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申请,根据中国气象局最新要求,将申请主体变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现政府是作业站点设立的需求方(《送审稿》第十一条)。二是增加作业站点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满足作业安全和作业效果的需要(《送审稿》第十一条)。
(五)完善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国家“放管服”改革取消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和作业单位的资格许可管理,但由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特殊性、危险性,从非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明确作业单位基本条件以及强化人员管理十分重要且必要。《送审稿》从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要求作业人员名单要报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送审稿》第二十九条)。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制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送审稿》第三十条)。
(六)完善法律责任。针对人工影响天气领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对侵占作业场地、损毁作业设备的处罚处理措施,规定了对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罚处理措施(《送审稿》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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