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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草案说明】《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2024-07-29 15:06 湖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4-29113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发文日期 2024-07-26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总结我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借鉴广东、广西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草拟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现将《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

(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二、立法必要性

电梯使用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电梯使用安全工作,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主任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出台了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6月,《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8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在加强全省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规章已不能适应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要求。为适应我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巩固我省在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需要提升电梯使用安全立法效力层级,进一步压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解决电梯使用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法治保障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发挥基层组织督促协调作用,鼓励协会、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和有序竞争,营造齐抓共管、多元共治格局。

二是解决当前规章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改革不适应的问题。我省《办法》中部分要求及工作流程与市场监管总局现行管理规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改革要求等不相适应,拟通过设置部分条款,保障我省电梯改革顺利落地。

三是完善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完善责任体系,细化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责任,单独列支和有效落实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综合保险等日常运行费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顶层设计问题。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章节,设置加装原则、部门职责、申请流程、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等条款,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顶层设计。

五是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拟增加新装电梯和大修改造电梯配置运行监测系统的要求,推进全省电梯数字化、智慧化平台建设,为电梯综合治理和智慧监管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四、起草工作情况

为保证立法草案质量,省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高校教授团队、电梯生产、维保、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电梯安全监察机构等专题研究论证,就草案的立法思路、框架内容、拟要解决的问题等开展讨论、修改完善,深入基层座谈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集思广益。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组建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将起草工作方案按要求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初期省内立法调研,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第三方专家,起草专家建议稿。在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组织系统内部专业队伍逐条逐句反复讨论、不断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及反复修改。省市场监管局面向11个相关省直部门、17个市州市场监管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系统31个处室、17个二级单位征集修改意见。共收到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10家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48条。经研究,采纳或部分采纳19条,未采纳29条。

202436日至202446日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有关建议和意见1条,未采纳1条。4月赴荆门、襄阳开展省内立法调研,了解基层意见建议。5月赴广西省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立法调研,学习兄弟省份立法经验。521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世荣主持召开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暨专家论证评估会。会议共提出修改建议1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5条。72日,组织第二次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领域专家、基层业务骨干等就《草案送审稿》再次进行论证评估,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共提出修改建议36条,采纳或部分采纳8条。

(三)党组研究审议。75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原则通过。710,按照省人大立法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立法推进会,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会议。会议要求省住建厅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条文内容进行研究,在《草案送审稿》中增设相关条文,以正式文件报省市场监管局。719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再次对《草案送审稿》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

五、主要内容

《草案送审稿》由总则、生产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组成,共五十七条。《草案送审稿》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突出“管用几条写几条”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厘清电梯安全管理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条)

(二)明确电梯使用安全各方主体责任。《草案送审稿》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和责任,以及和使用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单位及电梯乘用人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的电梯安全义务责任体系。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增加主要部件保修年限条款;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规定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细化老旧电梯大修更新改造条款。结合电梯逐年老化年久失修等,《草案送审稿》完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机制和资金筹措渠道,明确了电梯安全评估主体,列举电梯安全评估申请条件及流程及结果运用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草案送审稿》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章节,设置加装原则、部门职责、申请流程、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等条款,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顶层设计。(第六章)

(五)增加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则。为解决一些“屡禁不止”的电梯安全管理难题,提升监管效率,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规定对电梯使用、制造、维保、检验、检测单位、乘梯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六)强化源头治理,增设创新性条款。《草案送审稿》注重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的解决,优化电梯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救援通行等要求(第九条);新增电梯防渗漏责任相关要求条款,确保电梯底坑环境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延长底坑各部件使用寿命(第十条);对电梯内部存在较多网络信号盲区,影响突发事件时的应急通信保障等问题,设置条款对无线信号覆盖进行约束,提升群众通信体验和安全保障能力(第十二条);增加新梯物联网的要求。鼓励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一条);增加物业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时,电梯运维资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的要求,有效将电梯运维专项费用独立于物业其他开支,保证了费用的及时性、透明度,让群众监督、多元共治更具抓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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