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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2024-06-26 17:12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4-25475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6-26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通过《条例》立法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公布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弘扬英烈精神作出一系列指示批示。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公厅中央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大力宣传弘扬英烈事迹和精神,深入营造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制定了配套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二是加强我省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需要。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英雄烈士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侵占烈士陵园土地时有发生,部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不清,零散烈士墓的集中管护与就地保护界限不清,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力量比较薄弱,部分地方英雄烈士保护资金保障不足,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英雄烈士的缅怀纪念、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遗属抚恤优待和权益维护的工作机制制度,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学习和捍卫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有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起草过程

《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后,迅速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雪荣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彭勇任“双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以及相关工作专班。在立法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有序推进《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厅机关立法工作专班,深入研究分析英雄烈士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于4月上旬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于4月中下旬到武汉、孝感、恩施等市、州开展实地调研,同时书面征求其他市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5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雪荣带队赴东三省进行立法调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529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论证评估。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6月上旬,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又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611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调研论证会,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和部分省人大代表意见。会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与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了上报省政府的《条例》草案送审稿。

《条例》草案的起草,遵行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英雄烈士缅怀纪念、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制度措施是注重制度创新。《条例》草案关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归口管理、零散烈士墓的迁移和集中管护、英雄烈士保护机构的设立、英雄烈士的名录和事迹录入地方志、一次性抚慰金的设立、行政公益诉讼等一系列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四是增强可操作性。对上位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尽量予以细化,方便基层执法。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置七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英雄烈士缅怀纪念、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法律责任、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条文的逻辑顺序基本一致。

(一)关于英雄烈士缅怀纪念

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组织缅怀英雄烈士的纪念活动应当在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举行;二是明确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参加所在市人民政府举行的纪念活动;三是明确纪念活动的礼兵仪仗可以安排公安干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或者退役军人担任;四是明确英雄烈士就近安葬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五是明确英雄烈士祭扫的方式和服务保障;六是明确英雄烈士寻亲的实施方式。(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二)关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

一是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二是明确英雄烈士纪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归口管理及例外情形;三是明确烈士陵园和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明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和步骤;五是明确法定禁止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以及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具体情形;六是明确省级财政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予以补助的重点;七是明确对零散烈士墓实行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集中保护管理,以及可以实施就地保护的情形;八是明确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实行编码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

一是明确可以设立英雄烈士保护机构;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研究、史料研究的职责;三是明确英雄烈士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和录入地方志;四是明确英雄烈士讲解员应当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五是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学内容;六是明确学校开展纪念教育的方式;七是明确有关部门支持有关英雄烈士的文艺创作的具体职责;八是明确演出、放映场所开展缅怀英雄烈士宣传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三条)

(四)关于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一是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抚恤金;二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并核拨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此项我厅拟另行向省政府专文请示);三是明确鼓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英雄烈士遗属优待项目;四是明确了定期走访英雄烈士遗属的配套制度措施。(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有关部门查处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三是法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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