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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草案说明】关于《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024-05-31 16:56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4-23306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5-31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管制,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为我省湿地保护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们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尽快出台《决定》,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我省湿地保护的制度设计、措施规定上,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夯实我省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的法治基础。

(二)是扛起生态大省政治责任的内在要求。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调洪蓄水、净化水源、储碳固碳、调节气候等独特的生态功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着重要支撑。湖北是生态大省,也是湿地大省,拥有长江、汉江、清江等交汇形成的全国最大的江河湖泊湿地复合生态系统。湖北湿地在维系长江大保护、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一江清水永续东流”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出台《决定》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更加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推动我省绿色崛起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人民至上、回应社会期待的现实需要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湿地保护立法也是多年来我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相关议案和建议表达了代表的意愿,也反映了人民的心声。我省湿地保护立法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通过制度规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让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四)是深入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必然要求20226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全国人大《湿地保护法》实施座谈会要求,各地要织密扎牢湿地保护的“制度网”,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湿地的工作格局。制定和出台《决定》将有利于推动《湿地保护法》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全面提升湖北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和流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和合理利用,推动湿地的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湿地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厘清湿地保护中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作用;四是坚持立法的稳定性和创新性,吸收各地已被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和做法。

三、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省人大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省级立法工作,《湿地保护法》颁布施行后,即安排省林业局着手省级立法工作。省林业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充分吸收各地立法经验做法,形成了《决定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送审稿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湿地管理体制。送审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实行统筹管理、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

)关于湿地量管控。省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湖北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各市、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

)关于湿地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制度。根据《湿地保护》关于“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和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动态监测与预警。比照《湿地保护法》的要求,明确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建立全省湿地资源管理数据库,形成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省级重要湿地的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监测结果应按年度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

)关于湿地占用送审稿提出省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外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

)关于湿地生态补偿与利用。送审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途径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适度控制利用规模,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七)关于监督检查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和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关于行政执法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开展湿地执法相关工作。司法机关应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完善湿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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