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12272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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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2-22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现将《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是我省档案领域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于1998年发布施行,2004年1月修订,至今有20年未作修改。《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7月对档案工作提出“四个好”“两个服务”目标要求。二是全面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新修订《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1年1月1日、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上述修法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迫切需要对《条例》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三是推进新时代湖北档案工作的需要。2018年机构改革后,全省各级档案部门在实践中面临着加强党管档案工作、理顺档案工作体制、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等诸多问题,亟待省级层面提供法律支撑。同时总结我省档案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吸收归纳并以法律形式加强固化。
二、修订过程
(一)起草调研阶段
2021年,省档案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将《条例》修订列入立法程序,并着手准备工作。2022年、2023年,《条例》修订相继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底,《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档案局与湖北省档案研究院(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调研起草《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向各市州档案部门征集意见,并充分吸纳兄弟省份修订工作经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诸葛宇杰对《条例》修订工作作出批示,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吴海涛主持厅务会会议专题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艳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作出批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云彦2023年10月至11月先后赴神农架、孝感及安陆等地调研《条例》修订工作。
(二)评估论证阶段
2023年12月15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召开《条例》修订立法工作协调会,研究讨论《条例》修订工作及立法工作方案。12月27日,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吴海涛主持省委办公厅厅务会会议听取《条例》修订工作专题汇报,要求“把握时间节点,提高立法质量,高质高效完成修订工作”。
根据厅务会会议研究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要求,12月28日,省档案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市州县档案局、馆负责同志意见,重点对《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2024年1月15日,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听取档案学者和法律专家意见,重点对《条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论证。
(三)修改完善阶段
省档案局组织起草专班进一步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并书面征求17个市州档案局和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10家省直单位意见。在认真吸纳有关建议的基础上,又对照国务院2024年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此送审稿。2月2日,省委办公厅召开厅务会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
(一)突出政治属性。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论述贯穿于修订工作全过程,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
(二)突出衔接贯通。坚持承上启下、承前启后,既结合湖北实际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又兼顾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以及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效衔接。
(三)突出改革创新。针对制约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财政投入、加强人才培养等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同时围绕推进全省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加强党的领导、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4条,比现行《条例》(6章38条)增加2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增加16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8条,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职责;明确各单位和公民对于档案保护使用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档案科研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社会参与等。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共8条,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工作职责以及机关单位、临时机构和乡镇街道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强调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共23条,紧紧围绕新时代档案工作新变化、新要求,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和规范,对档案服务企业的资质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共7条,进一步强调了档案开发利用和档案服务,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及公布制度;强调档案馆的服务功能,明确单位和个人使用档案的权利,删除档案服务收费的规定;增加了红色档案保护开发利用的规定。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共8条,参考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了信息化建设专章,对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数字化、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共享利用、数字馆(室)建设、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共6条,参考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档案监督检查范围、工作报告和隐患排查要求,以及违法行为举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3条,规定了档案处分的具体情形。
第八章 附则,共1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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