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湖北法网 信息平台入口 无障碍阅读 微信 微博 繁体登录注册

【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说明

【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01-30 16:37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4-09621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1-30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附件2


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有关立法工作安排,现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制定《“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完成新一轮全面修订。湖北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结合本省实情先后制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等文件,为我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顶层设计。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我立足习近平总书记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知识产权工作现实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有利于全面落实政策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先后作出系列决策部署。2019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确立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202011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保障。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制定《“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成为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新的里程碑。这些文件都对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顶层设计。

制定《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的生动实践,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选择,是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有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重要的激励手段,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立法进程。知识产权作为连接创新和市场的桥梁,不仅是促进创新的有力手段,更是提高国家和区域竞争力的战略核心要素。制定《条例》有利于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为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制定《条例》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在服务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支撑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加快形成,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磁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地’、知识产权转化的‘沃土’,努力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为确保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规划》从党的领导、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宣传推广、人才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保障措施。通过制定《条例》将这些保障措施制度化,有利于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制定《条例》,用法治手段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中的突出问题,是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关键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文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制定《条例》是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发展目标要求有力的制度保障。目前我省知识产权整体质量还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发展不充分。在《条例》中确立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人才等手段,全方位激励创新创造,有利于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条例》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也提出“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我省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包括《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等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尚存在体系性较差、适应性不强等问题。此外,现有法规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内容,知识产权培育与促进相关内容较少,与当前我省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知识产权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阻碍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升级。因此,制定《条例》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制定《条例》能够最大化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整体效能。制定和实施《条例》有利于贯彻知识产权全链条的促进和保护理念,将促进和保护贯穿在创造、管理、服务的全流程,有助于构建促进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体系。

二、起草过程

一是调研论证阶段。2022下半年,起草小组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为《条例》起草提供借鉴。同时,起草小组积极开展定向调研,详细了解我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情况。在完成上述制度与实践调研后,起草小组组织召开立法评估会,邀请法学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和企业代表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二是起草与修订阶段。起草小组举行讨论会议,联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确定法规提案的结构与内容要点,并制定相应的立法工作计划。20239月,起草小组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赴天津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对比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融合学习、考察以及调研成果,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修订并优化立法文本,完成《条例》的草拟工作。

三是征求意见阶段。目前,起草小组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多次以书面调研、召开座谈会议等形式向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各方反馈和建议进行详尽梳理和分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文稿,以确保《条例》既切合实际需要,又易于执行。

三、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起草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条例》起草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制定。《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我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精神,严格遵循《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部分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有益内容,通过制定保护更全面、措施更具体的措施规范,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各部专法和相关政策加以延伸、细化与补充。

三是坚持突出湖北特色。《条例》以我省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旨在解决全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条例》根植于湖北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旨在攻克制约湖北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难题。《条例》既解决知识产权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又体现湖北的区域特征,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及保护的完整链条,有利于显著提升我省知识产权的整体效能。

四是坚持巩固改革成果。近年来,湖北省各地各部门深化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从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成果转化、服务优化方面完善促进和保护工作体系,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水平大幅提高。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的成功实践条例》的重要现实基础。《条例》我省各地、各部门(单位)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并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加以巩固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置五十七条,分为总则、培育促进转化运用协同保护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明确基本定位与分工协调

条例开宗明义,确定本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概念内涵(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条)

条例要求全方位构建我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规定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职责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的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各自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第四、五条)同时,《条例》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引进来、走出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第条)。

(二)鼓励知识产权的培育促进

《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第七条)。强调促进版权、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创新创造(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以人才队伍建设与创新氛围营造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和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第十三条)。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多措并举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活力(第十四条)。强调积极推进落实国家重大改革部署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创新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十五条)。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机制

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方面,《条例》规定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力度,为各类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推动军民科技创新资源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双向转移转化(第十七条)。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第十八条)。聚焦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建立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金融制度,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鼓励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第二十一条),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十二条)。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金融服务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金融支持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第二十四条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条例》从多方面、多角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协同保护水平。确定协同保护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协同保护机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及工作协同(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站“融站入所”(第三十条)。完善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标准一致化(第三十一条)。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认定提供参考(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三十三、三十四条)。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第三十五条)。强调自我保护,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自主维权(第三十六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第三十七条)。加快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第三十九条)。

《条例》立足知识产权发展重点领域和保护突出问题,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四十条),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第四十一条)。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强制措施(第四十二条),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建立知识产权承诺制(第四十四条),完善广告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第四十五条),明确相关主体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四十六条),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第四十七条)。

(五)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保障

《条例》,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协作(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条例》重点提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性发展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服务(第五十条)。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为切实维护权利人权利,防止损失扩大,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责令停止制度(第五十一条)。规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所得的处理(第五十二条),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五十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处理第五十六条)。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