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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2024-01-25 15:32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4-09056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1-25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审议项目。现将《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关键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刻的影响,确保铁路安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铁路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我省地处九省通衢区位,现有铁路近6000公里,十四五末全省铁路总里程将达8000公里,高铁里程达到3000公里,实现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铁路铁路点多、线长、面广,安全管理难度极大。由于《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较早,加之我省2017年出台的《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5号)已施行近7年,原有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已经不适应新时代铁路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中央政法委等13部委《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国办函〔202149号),明确要求加快制修订铁路法、地方铁路安全法规,夯实法治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铁路安全管理,更好有效发挥法治在铁路安全管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制定出台《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全国已有广东、浙江、江苏等16个省(区、市)出台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二、立法过程

省委高度重视铁路安全立法工作,经省委常委会批准,20237月,将《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审议项目,计划于20243月进行初次审议。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司委、省司法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草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晓鸣和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盛阅春为双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并由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关同志组成起草专班。艳玲、菊华、晓鸣、阅春同志均对立法推进工作作出批示要求。菊华书记专题听取了《送审稿》起草工作汇报。晓鸣副主任带队赴北京、辽宁学习和调研,并到国铁集团专题汇报。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司委多次组织调研,3次书面征求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组织召开论证协调会。省委政法委组织有关业务单位负责人、高校教授、律师等立法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逐条逐句讨论修改,后经省委政法委委务会集体研究,形成了《送审稿》。

三、《送审稿》主要内容

《送审稿》768条,分为总则、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区域协同与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各主体职责。《送审稿》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行业监管、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企业责任、社会参与等内容。

(二)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的制度机制和具体事项。《送审稿》第二、三、四章构成了条例的主体内容。第二章建设安全重点对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影响评估、竣工后场地清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线路安全主要规定了5种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10种电气化铁路禁止性行为、4种铁路沿线的限制性场景以及21种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规范要求;第四章运营安全明确了站场安全标识、安全检查以及23种涉及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三)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应急机制和法律责任。《送审稿》第五章区域协同与应急保障主要规定了区域协作机制、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应急保障机制、执法衔接、应急机制、自然灾害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公众义务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以上位法为依据,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结合本省实际,突出湖北特色。《送审稿》总结我省铁路安全管理新做法,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做法,并将各地(市、州)在铁路安全管理中主动探索形成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固化,充分体现湖北特色。比如,在体制建设上,建立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会商制度,明确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主要任务,探索建立地方铁路护路联防专职队伍;在具体业务上,针对我省河流湖泊多、山地丘陵多的特点,明确了水行政、海事部门管理职责以及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整治主体,补充完善了邻近铁路水库大坝管理”“地质灾害整治”“山坡地利用等;在协调机制上,创新建立省际边界共管地段联席机制”“站区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为铁路安全管理贡献了湖北智慧。

四、有关建议

《送审稿》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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