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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公告

2021-09-29 17:23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 2021-09-29
文    号 有 效 性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20219月28日发布的《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通知》,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要求,现就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考试

2021年10月16日、17日分两个批次举行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参加其中一个批次考试。2021年10月25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应试人员于10月8日至10月16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妥善保管,考试当日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主观题考试

2021年11月21日举行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0日。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1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10月25日至10月2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三、其他事项

1.关于2021年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项及要求,按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2号)执行。

2.客观题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102日)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模块,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准考证打印页面设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3.为便于考生熟悉考试答题系统,司法部将于9月30日在官网上线客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供考生提前演练。

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湖北省司法厅官方网站、“湖北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按《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

省司法厅:027-87823138,87235148,87893331

武汉市:027-82658046,82658161

黄石市:0714-6300278

襄阳市:0710-3555977

荆州市:0716-8527546,8527512

宜昌市:0717-6758077

十堰市:0719-8692342

孝感市:0712-2280667

荆门市:0724-2333815

鄂州市:027-56909339,56909337

黄冈市:0713-8384669

咸宁市:0715-8255180

随州市:0722-3596212

恩施州:0718-8225301

仙桃市:0728-3265837

潜江市:0728-6231409

天门市:0728-5227853,5221244

神农架林区:0719-3335549

湖北省司法厅

20219月29


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各位考生: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和人员安全,根据司法部通知和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将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1.司法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设置“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即应试人员应考前14天(10月2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设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2.根据我省防指办有关规定,应试人员应提前接种新冠病毒

疫苗,凭接种证明或健康码中接种记录参加考试。因禁忌症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须提供考前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应试人员考前应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完成湖北省居民电子健康码(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健康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的申领和健康筛查,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4.应试人员赴考时,尽量选择直达方式,减少途中换乘。乘坐公共交通的,需加强自我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与疑似人员近距离接触。途中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

5.每场次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可以进入考点。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进入临时隔离场所短暂休息后,经再次检测正常的,可以进入考点;仍然显示异常的,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医疗小组评估可以参加考试,但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应试人员签字确认,进入专用隔离考场考试。体温≥37.3℃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6.请应试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无呼吸阀)、乳胶手套等防疫用品,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要求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当地和考点学校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检查,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处置。

8.上午第一场考试结束,参加下午第二场考试的应试人员,注意就餐安全,做好个人防护。

9.为避免影响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进行考前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及时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10.应试人员28天内有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11.应试人员打印准考证时,要认真阅读并签订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的视为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

027-87823138,87235148,87893331

武汉市:027-82658046,82658161

黄石市:0714-6300278

襄阳市:0710-3555977

荆州市:0716-8527546,8527512

宜昌市:0717-6758077

十堰市:0719-8692342

孝感市:0712-2280667

荆门市:0724-2333815

鄂州市:027-56909339,56909337

黄冈市:0713-8384669

咸宁市:0715-8255180

随州市:0722-3596212

恩施州:0718-8225301

仙桃市:0728-3265837

潜江市:0728-6231409

天门市:0728-5227853,5221244

神农架林区:0719-3335549

湖北省司法厅

202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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