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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

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

2017-02-28 09:46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1043217/2019-13835 分    类 资源环境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17-05-04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按照省司法厅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坚持抓基础、管长远,抓规范、强管理,抓服务、求实效,抓典型、塑形象,全面做好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1.深入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跟踪检查督办,确保“十二五”期间司法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及时下达分解“十三五”期间城市开发区司法所项目,加快建设进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基础设施整体水平。

2.不断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修订全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比办法,加大市、县两级创建工作力度,持续提高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所务管理、装备设施正规化水平。

3.认真开展红旗司法所评选工作。制定下发《湖北省红旗司法所评选办法》,组织开展首批“湖北省红旗司法所”评选,打造一批品牌所、标杆所。

4.不断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积极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司法所长职级待遇,努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力量。加大对基层一线倾斜力度,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政法专项编制、行政编制等更多的用于司法所。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

5.着重探索司法所服务人民群众的新途径。在发挥职能、展现作为上下功夫,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所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工作载体,推行“司法所+”工作模式,丰富完善服务途径、方式方法,彰显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特色和优势。

6.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农村社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与“法务前沿(网格)工程”融合对接,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室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功能。   

二、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7.扎实有效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定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在全国“两会”、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期间,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重大敏感时期尤其是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前后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社会政治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关口前移,完善动态排查预警机制,开展横到边、纵到底的调处工作,做到应调尽调,确保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6%,协议履行率不低于90%,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深入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热点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发生。进一步深化边界联防联调工作。

8.巩固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加大检查督办力度,确保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做到需建则建。大力推进各类开发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9.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中调协〔20143号)要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员组成,纠纷受理、调解、统计、归档,工作制度、工作场所标识标牌、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等进行规范,全面达到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五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六统一”要求。

10.着重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进一步推动教育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大力推动设立相关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做到既主动引导、积极指导,又不越位越界、包办代替;既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解决问题,又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特性、体现“第三方”公信力。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做到既适应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需要,又避免人员来源单一、甚至个别中介机构“包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所需经费做到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规范开支。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11.加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保障力度。切实履行《人民调解法》和《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指导。强化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素质和能力。建立建强人民调解专家库。积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和《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落实好《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鄂财行发201474)文件精神,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四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范围开支。

12.推动并指导省人民调解员协会换届。   

三、持续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13.加大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力度。逐级加强指导监督,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和年度考核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14.强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防止发生进京赴省上访事件。进一步严肃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加大投诉和信访件的查处力度,着力净化执业环境,营造良好的执业氛围。

15.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对执业人员、新增执业人员分级分类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素质、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16.推动并指导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换届。

四、不断畅通渠道,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沟通协调

17.建立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季报制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处)每季度向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书面报送基层工作情况。

18.建立矛盾纠纷要情报送制度。各市州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处)每季度向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书面报送本地矛盾纠纷统计数据、主要特点及调处化解工作成效,重大矛盾纠纷情况随时报送。

19.加强重要情况沟通及突出问题督办落实。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科(处)及时向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反映重要工作情况和问题,基层工作处按程序回告、反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检查督办、整改落实机制,对各地在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重点突出问题,实行逐级逐项督办或个别约谈,并跟踪落实。

五、积极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实战应用服务能力

20.抢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机遇。树立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着眼点、落脚点、关键点在基层基础的理念,力争把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总盘子,一并部署,一并建设,优先落实,早见成效。

21.加强信息化实战应用培训。适应信息化需要,规范基层工作各项业务流程,收集储存各项基础数据资料。做好针对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工作队伍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

六、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宣传,持续营造良好氛围

22.全方位做好司法行政基层宣传工作。大力培养、挖掘和树立在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方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积极运用《法制日报》《人民调解》《司法所工作》《基层天地》和“崇法尚和”微信公众号等各级各类媒体、载体,加强宣传工作。坚持上下结合、齐心协力,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重大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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