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湖北法网 信息平台入口 无障碍阅读 微信湖北省司法厅微信二维码 微博 繁体登录注册

湖北省司法厅2025年度部门预算(厅本级)

湖北省司法厅2025年度部门预算(厅本级)

2025-03-10 10:51 湖北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本级2025年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全省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工作,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对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或修改意见。承担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和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规范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担省政府签署的法规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办申请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六)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省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省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所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全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

(十)负责拟订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单位)本级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法治调研处、法治督察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社区矫正管理处、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处、律师工作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监所工作指导处、科技信息处、装备财务保障处、队伍建设指导处、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直属行政单位有湖北省戒毒管理局。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

其中,湖北省戒毒管理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为独立的预算编制单位其中湖北省戒毒管理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单独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预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政法制府研究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位未独立编制预算,合并单位本级编制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1.预算收入情况:2025预算收入12535万元,比上年增加121.79万元,增加0.98%,主要原因是经费拨款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485万元,比上年增加121.79万元,增加0.99%;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50万元, 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拨款76万元, 比上年增加16万元,增加26.67%

2.预算支出情况:2025预算支出12535万元,比上年增加121.79万元,增加0.98%。其中:公共安全支出9481.50万元,比上年减少232.67万元,减少2.40%社会保障和结业支出2072.64万元,比上年增加179.04万元,增加9.46%卫生健康支出347.12万元,比上年增加152.68万元,增加78.52%住房保障支出583.74万元,比上年增加22.74万元,增加4.05%其他支出5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

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

12025年基本支出9886.56万元,比上年增加670.10万元,增加7.27%主要原因是经费拨款增加

22025年项目支出2648.44万元,比上年减少548.31万元,减少17.15%主要原因是减少一次性项目拨款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1372.89万元,较上年相比增加243.58万元,增加21.60%,增加主要原因是经费拨款增加其中:办公费84.95万元、印刷费80万元、水费8.30万元、电费83万元、邮电费35万元、物业管理费127.98万元、差旅费21.4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10万元、维修(护)费179.42万元、租赁费21.5万元、会议费4.05万元、培训费33.35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劳务费9.66万元、工会会费101万元、福利费55.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2.5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20.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98.07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21.70万元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30.56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2.44万元,减少1.83%。其中:

1.因公出国(境)1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

2.接待15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

3.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5.56万元,比上年减少2.44万元,其中:公车购43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是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厅在以往年度基础上继续压缩“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62.56万元,比上年减少0.44万元,主要原因是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厅在以往年度基础上继续压缩“三公”经费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5省司法厅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504.38万元,比上年度减少714.19万元,减少58.61%,主要原因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中: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245.42万元,主要用于公车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办公用品购置等务类政府采购预258.96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服务、物业服务、印刷服务、车辆保险服务以及信息化运维服务等2025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392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算392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5部门(单位)占有房屋面16076.02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6076.02平方米24,其中: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3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3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离退休干部用车。单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数量(不含车辆)4台。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主要内容是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涵盖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公共法律服务项目2025年预算安排524.42万元,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项目绩效年度目标:持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素质法律援助质量,加强全省法治文化建设,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强化律师执业规范化建设,让更多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精心组织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好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

数量指标:法律援助案件量≥500;接待法律咨询人数≥1600人;“湖北普法”微信公众号年度更新信息数量≥1120条。

质量指标:“湖北法治网(荆楚普法频道)”年度更新信息数量≥2010条。

社会效益指标:律师违法违规率0.4%

服务对象满意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对组织考试的满意度≥91%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空表说明

本单位无空表

(二)其他情况说明

本单位其他情况说明。

十、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指保障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公及印刷邮电费、差旅、会议费、福利、日常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公用房水电费公用房取暖公用房物管理、公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用。

2.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接待。其中,因公出国用反映位公出国的国、国外城市交通、住宿、伙食、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位公车车辆购置支出车辆购置税、牌照、燃料过桥过、保险费、安全用等支出;公接待反映位按定开支的接待含外接待用。

3.政府采:是指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使用政性金采依法制定的集中采以内的或者采额标准以上的物、工程和服的行。政府采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政策、采程序、采购过程及采管理的称,是一种共采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

4.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取得的金。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款收入”以外任安排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完成日常工作任生的人支出和公用支出。

7.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和事业发展目生的支出。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