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2025年度部门预算
省司法厅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目录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全省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工作,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对地方见提出清理或修改意见。承担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和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规范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担省政府签署的法规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办申请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六)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省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省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所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全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
(十)负责拟订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省司法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法治调研处、法治督察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社区矫正管理处、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处、律师工作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监所工作指导处、科技信息处、装备财务保障处、队伍建设指导处、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直属行政单位有湖北省戒毒管理局。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有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
其中,湖北省戒毒管理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为独立的预算编制单位,其中湖北省戒毒管理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单独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预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政法制府研究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未独立编制预算,合并在部门本级编制。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1.预算收入情况:2025年预算收入34514.14万元,比上年增加22100.93万元,增加178.04%,主要原因是增加二级预算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6974.43万元,比上年增加14611.22万元,增加118.18%;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50万元, 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7384.14万元, 比上年增加7354.14万元,增加100%;其他收入105.57万元, 比上年增加105.57万元,增加100%。
2.预算支出情况:2025年预算支出34514.14万元,比上年增加22100.93万元,增加178.04%。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2722.5万元,比上年增加3008.33万元,增加30.97%;教育支出16261.85万元,比上年增加16261.85万元,增加10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40.24万元,比上年增加2046.64万元,增加108.08%;卫生健康支出357.41万元,比上年增加162.97万元,增加83.82%;住房保障支出1182.14万元,比上年增加621.14万元,增加110.72%;其他支出5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
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
(1)2025年基本支出24082.09万元,比上年增加14865.63万元,增加161.29%,主要原因是增加二级预算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2)2025年项目支出10432.05万元,比上年增加7235.3万元,增加226.33%,主要原因是增加二级预算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3487.19万元,较上年相比增加2358.14万元,增加208.86%,增加主要原因是增加二级预算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其中:办公费108.11万元、印刷费124.56万元、水费48.30万元、电费143万元、邮电费37.92万元、物业管理费508.98万元、差旅费52.8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10万元、维修(护)费390.22万元、租赁费132.68万元、会议费5.04万元、培训费41.94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专用材料费22.94万元、劳务费198.91万元、委托业务费133.20、工会会费261.89万元、福利费169.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3.7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98.2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78.5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21.70万元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89.76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56.76万元,增加42.68%。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
2.公务接待费15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4.76万元,比上年增加56.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81万元,比上年增加3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二级预算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购置公务用车两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3.76万元,比上年增加20.7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二级预算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5年省司法厅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602.97万元,比上年度增加384.4万元,增加31.55%,主要原因是增加二级预算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其中: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579.29万元,主要用于公车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办公用品购置等;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1023.68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服务、物业服务、印刷服务、车辆保险服务以及信息化运维服务等。2025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1490.59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算856.84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5年,我部门占有房屋面积164574.69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3020.96平方米,专用房屋建筑面积131553.73平方米。公务用车35辆,其中: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3辆、应急保障用车5辆、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12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厅本级离退休干部用车与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学校用车。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数量(不含车辆)为9台。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主要内容是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公共法律服务有关经费。2025年预算安排524.42万元,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项目绩效年度目标:持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素质与法律援助质量,加强全省法治文化建设,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强化律师执业规范化建设,让更多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精心组织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好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
数量指标:法律援助案件量≥500件;接待法律咨询人数≥1600人;“湖北普法”微信公众号年度更新信息数量≥1120条。
质量指标:“湖北法治网(荆楚普法频道)”年度更新信息数量≥2010条。
社会效益指标:律师违法违规率≤0.4%。
服务对象满意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对组织考试的满意度≥91%。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空表说明
本部门无空表。
(二)其他情况说明
2025年我部门增加二级预算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十、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4.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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