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2023年度部门预算
省司法厅2023年度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全省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工作,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对地方见提出清理或修改意见。承担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和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规范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担省政府签署的法规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办申请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六)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省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省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所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全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
(十)负责拟订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湖北省司法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设置,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设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省司法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法治调研处、法治督察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社区矫正管理处、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处、律师工作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监所工作指导处、科技信息处、装备财务保障处、队伍建设指导处、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有省法律援助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律师协会、省法制研究中心等直属机构。另外,省纪委监委设有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2023年总预算收入11887.8万元,比2022年总预算收入减少4298.58万元,降幅26.56%。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办公楼搬迁时间不确定减少洪山大厦房租与上年结转的新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经费;二是因机构改革厅二级单位省洪山强戒所撤销。具体构成如下: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651.14万元,比2022年减少2692.24万元,降幅18.76%,占总预算收入98%。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办公楼搬迁时间不确定减少洪山大厦房租;二是因机构改革厅二级单位省洪山强戒所撤销。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50万元,与2022年持平,占总预算收入0.4%。该项为用于法律援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其他收入186.66万元,比2022年增加108.66万元,占总预算收入1.57%。该项为可统筹使用的实拨资金。
(二)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2023年总预算收入11887.8万元,比2022年总预算收入减少4298.58万元,降幅26.56%。其中:基本支出8838.78万元,比2022年减少448.4万元,降幅4.83%,占总预算支出74.35%;项目支出3049.02万元,比2022年减少3850.18万元,降幅55.8%,占总预算支出25.65%。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办公楼搬迁时间不确定减少洪山大厦房租;二是因机构改革厅二级单位省洪山强戒所撤销。按功能分类,具体构成如下:
公共安全支出9217.8万元,比2022年减少6168.7万元,降幅40.09%。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办公楼搬迁时间不确定减少洪山大厦房租;二是因机构改革厅二级单位省洪山强戒所撤销。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74.94万元,比2022年增加1318.94万元,增幅237%。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离退休费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功能科目;二是职业年金增加。
住房改革支出558.9万元,比2022年增加558.9万元,增幅100%。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改革支出功能科目。
医疗卫生支出186.16万元,比2022年减少7.72万元,降幅3.98%,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其他支出50万元,与2022年持平,反映用于法律援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2023年总预算数11887.8万元,比2022年总预算收入减少4298.58万元,降幅26.56%。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办公楼搬迁时间不确定减少洪山大厦房租与上年结转的新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经费;二是因机构改革厅二级单位省洪山强戒所撤销。
(四)政府性基金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50万元, 为用于法律援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与2022年持平。
(五)财政拨款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额11701.14万元,比2022年减少4407.24万元,降幅27.36%。财政拨款收入11701.14万元,比2022年减少2692.24万元,降幅18.70%,财政拨款支出11701.14万元,比2022年减少4407.24万元,降幅27.36%。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办公楼搬迁时间不确定减少洪山大厦房租与上年结转的新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经费;二是因机构改革厅二级单位省洪山强戒所撤销。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
省司法厅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256.89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62.81万元,降幅4.7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厅二级单位省洪山强戒所撤销。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1228.29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50.71万元,降幅3.96%。其中:办公费55.7万元、印刷费85万元、水电费98万元、邮电费19万元、物业管理费159万元、差旅费3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5万元、维修(护)费21万元、租赁费44万元、会议费7.8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劳务费1.2万元、委托业务费5万元、工会经费95万元、福利费5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2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41.59万元。
(二)资金性支出28.6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2.1万元,降幅29.73%。其中:办公设备购置28.6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
省司法厅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131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47.8万元,降幅26.73%。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同意省司法厅更新公务用车的函(鄂管车函【2022】113号)我厅在2023年新增资产预算中申报2辆公务用车,已通过审核。减少主要原因是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厅在以往年度基础上继续压缩2023年度“三公”经费。具体安排如下: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1万元,比2022年度预算减少22.4万元,降幅16.79%,减少主要原因是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厅在以往年度基础上继续压缩2023年度“三公”经费。
公务接待费15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0.4万元,降幅40.94%。减少的部分主要由于我厅在近两年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最低需要测算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5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5万元,降幅75%。考虑到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不确定性,因公出国(境)按照全厅(含二级单位)出国1人,每人每次5万元的标准预算。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
我厅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依法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1544.68万元。其中:货物类82.11万元、服务类1462.57万元。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7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22年度政府采购经费支出1295.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109.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1185.82万元。
我厅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比上年减少125.4万元,降幅7.51%。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减少办公设备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纸、车辆购置、印刷服务、物业服务、会计服务、法律服务、车辆维修、保险和加油服务、平台运营服务等。
七、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共有车辆26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3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4辆;单价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
2023年拟购置2辆公务用车、45件通用设备,2023年预计比2022年增加车辆2辆、通用设备45件。
八、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3年省司法厅每个项目制定了细化、明确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考核、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并关注项目目标与预算内容、工作计划的一致性,形成了科学合理、规范完整且可量化、可评价的指标体系。共涉及项目11个。并按要求编制了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省对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项目作为重点项目,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设置如下:
长期目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道)。为人民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长期目标指标值分别为:社区矫正对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0件;人民调解成功率不少于97%;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少于92%;刑满释放人员帮教率不少于97%,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率不少于97%。
年度目标:加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强化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扎紧筑牢第一道防线,把8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乡镇(街道)、村(居)。发挥全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困难群众、农民工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让更多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完善与法院、监狱系统的对接衔接机制,提高社区服刑人员衔接率;规范刑罚执行行为,提高教育帮扶质量;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年度目标指标值分别为:社区矫正对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0件;人民调解成功率不少于96%;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少于91%;刑满释放人员帮教率不少于95%,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率不少于95%。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财政省本级专项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预算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2023年省司法厅无省本级专项支出。
2.2023年省司法厅无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3.2023年省司法厅有二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移支付。
(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资金9000万元,比2022年增加1000万元,增幅12.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随州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不断强化,进一步提高省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能力。
(2)省对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移支付资金512万元,比2022年增加86万元、降幅20.1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是每年考生上缴的考试费,根据2022年报名缴费情况,2023年考试费按客观题3万人、和主观题1.5万人测算,省、市收入分成比例是按照《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鄂司函〔2018〕53号)安排,执行时根据各地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安排。
(二)政府债务情况说明
2023年省司法厅无举借政府债务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且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公共安全支出(204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三)公共安全司法支出(20406款):反映司法行政事务支出。
(四)行政运行(2040601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5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七)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1011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八)行政单位医疗(2101101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应急用车。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办公用房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省司法厅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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