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湖北法网 信息平台入口 无障碍阅读 微信湖北省司法厅微信二维码 微博 繁体登录注册

湖北省司法厅2022年部门预算(厅本级)

湖北省司法厅2022年部门预算(厅本级)

2022-03-17 10:24 湖北省司法厅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2022年度厅本级预算收支(包括政府性基金)安排及增减变化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

七、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十一、省司法厅本级2022年度部门收支预算附表

、主要职责

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全省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工作,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对地方见提出清理或修改意见。承担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和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规范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担省政府签署的法规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办申请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六)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省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省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所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全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

(十)负责拟订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情况

湖北省司法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设置,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本级,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设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省司法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法治调研处、法治督察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社区矫正管理处、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处、律师工作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监所工作指导处、科技信息处、装备财务保障处、队伍建设指导处、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有省法律援助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律师协会、省法制研究中心等直属机构。另外,省纪委监委设有驻省司法厅本级纪检监察组。

2022年度厅本级预算收支(包括政府性基金)安排及增减变化

(一)收入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本级2022年总预算收入15469.23万元,比2021年总预算收入增加47.78万元,增幅3%。增长的主要原因:增加安全运维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具体构成如下: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3626.23万元,比2021年增加268.78万元,增幅2%,占总预算收入88.09%。增减变化主要为:一是增加安全运维信息化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印刷等项目经费;二是减少新一代信息化建设项目上年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50万元,与2021年持平,占总预算收入0.3%。该项为用于法律援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其他收入78万元,比2021年减少22万元,占总预算收入0.5%。该项为可统筹使用的实拨资金。

上年结转1715万元,比2021年减少199万元,占总预算收入11.09%。主要是新办公楼指挥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经费结转。

(二)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本级2022年总预算支出15469.23万元,比2021年总预算支出增加47.78万元,增幅3%。其中:基本支出8570.03万元,比2021年减少360.42万元,降幅4.03%,占总预算支出55.4%;项目支出6899.2万元,比2021年增加408.2万元,增幅6.29%,占总预算支出44.6%。增减变化主要为:一是增加安全运维信息化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印刷等项目经费;二是减少新一代信息化建设项目上年结转资金。按功能分类,具体构成如下:

公共安全支出14709.35万元,比2021年增加54.62万元,增幅0.37%。增减变化主要为:增加安全运维信息化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印刷等项目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6万元,比2021年减少10万元,降幅1.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人员减少。

医疗卫生支出193.88万元,比2021年增加3.16万元,增幅1.65%,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其他支出50万元,与2021年持平,反映用于法律援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本级2022年总预算数15469.23万元, 比2021年总预算数增加47.78万元,增幅3%。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四)政府性基金增减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50万元, 为用于法律援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与2021年持平。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

省司法厅本级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156.7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0.97万元,增幅0.08%。与上年度基本持平。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1116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35.83万元,降幅3.11%。与上年度基本持平。其中:办公费84.94万元、印刷费85万元、水电费70万元、邮电费41.2万元、物业管理费99.48万元、差旅费5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20万元、维修(护)费24万元、租赁费10万元、会议费3.48万元、培训费4.5万元、公务接待费24.9万元、工会经费100万元、福利费5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9.1万元。

(二)资金性支出40.7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    36.8万元,增幅943%。其中:办公设备购置4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加国产化办公设备购置经费。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

省司法厅本级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176.3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48.7万元,增幅38.17%。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同意省司法厅本级更新公务用车的函(鄂管车函【2019】154号、鄂管车函【2021】129号函),同意我厅更新1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我厅在2022年新增资产预算中申报1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已通过审核。扣除公务用车购置67万元,2022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经费111.8万元,比上年度减少0.25万元,降幅0.22%。主要原因是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厅在以往年度基础上继续压缩2022年度“三公”经费。具体安排如下: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1.4万元,比2021年度预算增加48.8万元,增幅59.0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加公务用车购置费6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4万元,比2020年度预算减少0.2万元,降幅0.3%,减少的部分主要由于我厅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定额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公务用车购置费67万元,比2021年度预算增加49万元,主要是由于按照省机关事务局批复,更新1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接待费24.9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0.1万元,降幅0.4%。减少的部分主要由于我厅在近两年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最低需要测算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20万元,与2021年持平。考虑到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不确定性,因公出国(境)按照全厅(含二级单位)出国5人,每人每次4万元的标准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

我厅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依法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1670.08万元。其中:货物类103.3万元、服务类1566.78万元。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21年度政府采购经费支出4645.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23.6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418.8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4202.83万元。

我厅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比上年减少1200.23万元,降幅41.81%。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新办公楼指挥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纸、车辆购置、印刷服务、物业服务、会计服务、法律服务、车辆维修、保险和加油服务、平台运营服务等。

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本级共有车辆2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台,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2022年拟购置1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84件通用设备,2022年预计比2021年增加车辆3辆、通用设备84件。

八、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2年省司法厅本级每个项目制定了细化、明确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考核、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并关注项目目标与预算内容、工作计划的一致性,形成了科学合理、规范完整且可量化、可评价的指标体系。共涉及项目11个。并按要求编制了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顺利完成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并按评审专家的建议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律师工作管理项目作为重点项目,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设置如下:长期目标: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构建“法治湖北”中的重要作用;开展律师进(社区)工作,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年度目标:强化律师执业规范化建设,加强律师顾问团的作用,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办事;组织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力推进律师进村(社区)工作,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长期目标指标值分别为:律师人数不少于19000人;律师化解矛盾纠纷案件数不少于5500件;法律顾问工作人员覆盖率达到100%;律师违法违规率不高于0.1%。年度目标指标值分别为:律师人数不少于17000人;律师化解矛盾纠纷案件数不少于5000件;法律顾问工作人员覆盖率达到100%;律师违法违规率不高于0.2%。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财政省本级专项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预算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2022年省司法厅本级无省本级专项支出。

2.2022年省司法厅本级无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3.2022年省司法厅本级有二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移支付。

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资金8000万元,与2021年持平。

2)省对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移支付资金426万元、比2021年减少17万元、降幅0.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是每年考生上缴的考试费,根据2021年实际报名缴费情况,2022年考试费按客观题2.5万人、和主观题1.25万人测算,省、市收入分成比例是按照《省司法厅本级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鄂司函〔2018〕53号)安排,执行时根据各地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安排。

(二)政府债务情况说明

2022年省司法厅本级无举借政府债务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且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金融支出217类):反映金融方面的支出。

(三)金融部门行政支出21701款):反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的支出。

(四)行政运行(2010301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专项业务活动(2010305项):反映各级政府举行各类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如国务院一类会议、国庆招待会、全国劳模大会)的支出,政府机关房地产管理、公务用车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5: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八)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1011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九)行政单位医疗(2101101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应急用车。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办公用房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