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刘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6-06820 | 分 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2-12 |
| 文 号 | 鄂司律罚决字〔2025〕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被处罚人:刘鑫,女,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2011228960。
经查,刘鑫于2025年7月15日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兴山县人民法院(2025)鄂05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刘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刘鑫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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