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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律罚决字〔2024〕7号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律罚决字〔2024〕7号

2025-02-17 10:08 鄂司律罚决字〔2024〕7号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5-14003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鄂司律罚决字〔2024〕7号 发文日期 2025-02-14
文    号 鄂司律罚决字〔2024〕7号 有 效 性 有效

被处罚人: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山辉所);负责人:张兴安;机构住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1栋10层01、02、0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211155L。

经调查,山辉所负责人张兴安将律所交由乔某某(非律师,武汉法易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控人)实际控制,律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日常管理松懈、混乱。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7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共接到涉山辉所各项投诉共计533件、武汉市司法局转办投诉19件,涉及不当网络推广、违规承诺、违规收费等事项均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2年底山辉所从备案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0H0城5幢2306室搬迁至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0H0城3幢2102室办公,未按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变更申请手续。2023年9月,山辉所变更备案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1栋10层01、02、08、09室,本机关调查时该办公场地未启用,山辉所律师均居家办公。

2023年4月和2024年4月,山辉所接受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时,分别向江汉区司法局提交了《2022年度山辉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承诺书》《2023年度山辉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承诺书》,均承诺“1.本所年度内重大变更事项已依法如期向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备案。……3.本所没有重大变更事项未向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和备案的情况。”2023年4月,山辉所已经实际变更了住所,但未向江汉区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申请,对履行住所变更备案手续等重大事项未如实承诺,且张兴安陈述该份考核承诺书并非其本人所签署。2024年4月,山辉所变更备案地址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但未在该地点实际办公。

2023年山辉所指派本所何某某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辩护人。

上述事实有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山辉所违法行为调查案卷卷宗、何某某律师违法行为调查案卷卷宗、2022年和2023年山辉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承诺书、山辉所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司律罚先告字〔2024〕第7号)并向山辉所邮寄送达,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山辉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山辉所在执业过程中疏于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变更住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等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五)(七)(八)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依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从重处罚。经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给予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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