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周洋因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40325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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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10-08 |
文 号 | 鄂司律罚决字〔2024〕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被处罚人:周洋,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110628900。
经查,周洋于2024年5月14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4)鄂900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周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周洋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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