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鉴决〔2024〕4号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40022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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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10-1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当事人:陈建洪,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4200170101589。
陈建洪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一案,根据武汉市司法局请示,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对陈建洪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向武汉市司法局发送《湖北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调查处理委托书》,委托武汉市司法局对陈建洪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2024年9月18日,武汉市司法局上报《关于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陈建洪行政处罚的调查报告》。
经调查,陈建洪在出具诚信〔2021〕118号鉴定意见书时未与另一名鉴定人讨论,便作出最终鉴定意见。违反了《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第6.3.4条“鉴定人独立鉴定完成后,再进行共同讨论,并根据共同鉴定的结果作出最终的鉴定意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司鉴〔2024〕5号)并于次日向陈建洪送达,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陈建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陈建洪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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