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鉴决〔2024〕3号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40021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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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10-1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当事人: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XXX;机构负责人:XXX;机构住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200006856298041。
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诚信所)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一案,根据武汉市司法局请示,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对诚信所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向武汉市司法局发送《湖北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调查处理委托书》,委托武汉市司法局对诚信所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2024年9月18日,武汉市司法局上报《关于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陈建洪行政处罚的调查报告》。
经调查,诚信所在出具诚信〔2021〕118号鉴定意见书的过程中虽称指派了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但实际上仅一名司法鉴定人参与鉴定,另一名司法鉴定人并未参与鉴定,且鉴定意见书中未参与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为他人代签。违反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派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司鉴〔2024〕4号)并于次日向诚信所送达,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诚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诚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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