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鉴决〔2024〕2号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40020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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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10-1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当事人:赵若松,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4201163381527。
赵若松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一案,根据武汉市司法局请示,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对赵若松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向武汉市司法局发送《湖北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调查处理委托书》,委托武汉市司法局对赵若松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2024年9月19日,武汉市司法局上报《关于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赵若松行政处罚的调查报告》。
经调查,赵若松作为湖北军安[2020]痕(交)鉴字第1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时不具备委托鉴定案件要求的车辆速度鉴定及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鉴定资质。违反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司鉴〔2024〕7号)并于次日向赵若松送达,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赵若松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赵若松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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