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朱明因犯受贿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22593 | 分 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5-11 |
文 号 | 鄂司律罚决字〔202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被处罚人:朱明,男,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4201202110293508。
经查,朱明于2023年2月2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2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朱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朱明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5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