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戴天明因犯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17040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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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3-29 |
文 号 | 鄂司律罚决字〔2024〕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被处罚人:戴天明,男,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4201200610269921。
经查,戴天明于202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3)鄂28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戴天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戴天明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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