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霞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3-18596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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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3-07-03 |
文 号 | 鄂司律罚决字〔2023〕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被处罚人:张霞光,男,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2010270134。
经查,张霞光于2022年6月17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22年9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上述内容。上述事实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终750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张霞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张霞光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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