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鉴罚不决字〔2023〕第3号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3-14401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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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3-06-06 |
文 号 | 鄂司鉴罚不决字〔2023〕第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当事人:赵锐,工作单位: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420118257467。
投诉人投诉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及当事人在武荆楚法鉴字[2019]第20370号鉴定和武荆楚法鉴字[2019]第20664号鉴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3月10日,本机关向武汉市司法局发送《湖北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调查处理委托书》,委托武汉市司法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2023年4月7日,武汉市司法局出具《关于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赵锐、何文新行政处罚的调查报告》。
经查,荆楚鉴定所出具武荆楚法鉴字[2019]第20664号鉴定,鉴定人赵锐对被鉴定人受伤部位眼部、胸部进行了法医学检查,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针对被鉴定人眼部损伤进行分析说明以及认定。调查过程中,经咨询专家,专家认为:“本案被鉴定人在伤情进一步稳定、治疗终结后进行补充鉴定符合程序原则。第二次鉴定(即武荆楚法鉴字[2019]第20664号鉴定)内容包含肋骨骨折、眼视力损害的不同性质和部位的损伤,原则上应分别进行评定后综合评定,本鉴定未对两类损伤进行分别评定,不符合操作常规和规范。虽然存在不规范的鉴定行为,但对最终鉴定意见无影响,情节较轻微”。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武荆楚法鉴字[2019]第20664号鉴定意见书及委托书;2.《投诉书》;3.荆楚鉴定所2019年11月6日《情况说明》;4.2019年12月9日、2023年3月22日赵锐《调查笔录》;5.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7日、2023年3月22日何文新《调查笔录》;6.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值班咨询登记表(2023年3月16日)。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1条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鉴定人赵锐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赵锐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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