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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鉴罚决字〔2023〕第4号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鉴罚决字〔2023〕第4号

2023-06-12 17:20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3-14398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3-06-06
文    号 鄂司鉴罚决字〔2023〕第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当事人: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刘丰,机构负责人:刘丰。机构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1号春林庭苑A2单元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20000673666907T

当事人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一案,根据武汉市司法局请示,本机关于20233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310日,本机关向武汉市司法局发送《湖北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调查处理委托书》,委托武汉市司法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202347日,武汉市司法局出具《关于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刘丰行政处罚的调查报告》。

经查,201892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理赔中心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当事人进行痕迹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为“痕迹鉴定”,具体鉴定事项为:“对鄂A722AK小型轿车右前部的撞击破损痕,是否符合车主XXX报案所称‘2018826日的行驶中车身前部冲撞路右行道树’所致,进行造/承痕形成条件的勘验和运动力学的分析”。20181010日,当事人出具平安行司鉴所[2018]保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XXXX作为该案司法鉴定人于鉴定意见书落款处签名。2020930日,武汉市司法局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经调查核实,该案的委托事项属于痕迹(交通事故)鉴定范畴,本案鉴定进行时,当事人业务范围含痕迹(交通事故),当事人为本案指派鉴定人XXXX进行鉴定。鉴定人XX具备痕迹(交通事故)的执业资格,而XX当时的执业范围为痕迹(车辆安全技术),并无痕迹(交通事故)执业资格。2019522日,XX的执业范围变更为痕迹(车辆安全技术)、痕迹(交通事故)。因当事人未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前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交通事故鉴定勘验/检验记录、讨论、研究鉴定事项会议记录、平安行司鉴所[2018]保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前及变更后的鉴定人XX《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变更后XX《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送达回证、XX《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0201029日平安行鉴定所《关于对XXX投诉事项的回复》、20201030日及2023315XX《调查笔录》、2020114日及2023315日李杰《调查笔录》、2020114XX《调查笔录》、202231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明》、(2019)鄂0104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361日向当事人送达《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6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在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前,委托单位办案人XX报称鉴定项目除痕迹鉴定外,因车辆失控可能涉及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为此,当事人指定XX(车辆安全技术)对涉事车辆进行了勘验,所以在出具痕迹鉴定报告时,XX签名。当事人基于申辩意见提出不予处罚的诉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理赔中心委托事项属于痕迹(交通事故)鉴定,而当事人指定的其中一名鉴定人不具有痕迹(交通事故)的执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之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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