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司鉴罚决字〔2023〕第1号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3-13888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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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3-06-02 |
文 号 | 鄂司鉴罚决字〔2023〕第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当事人: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法定代表人:陈力,机构负责人:向丹,机构住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20000MD8022578Q。
当事人涉嫌违反《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一案,根据武汉市司法局的请示,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10日,本机关向武汉市司法局发送《湖北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调查处理委托书》,委托武汉市司法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2023年4月7日,武汉市司法局出具《关于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行政处罚的调查报告》。
经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纸坊街大桥派出所委托当事人进行伤情损伤程度鉴定,当事人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鄂中司协鉴2018法鉴字第1039号鉴定意见书。2021年7月1日,投诉人向武汉市司法局投诉当事人在鄂中司协鉴2018法鉴字第1039号司法鉴定中存在违法违规鉴定的行为。从投诉调查至今,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司法鉴定的鉴定档案。经核实,鄂中司协鉴2018法鉴字第1039号鉴定意见书系当事人出具,当事人自述在当事人处及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均未找到该案档案文书,鉴定人档案移交及管理情况均无法核实。2023年3月27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情况说明,当事人系其分支机构,实行独立管理。因当事人场所受限,当时鉴定档案由当事人归档后交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存放,鄂中司协鉴2018法鉴字第1039号鉴定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档案室查找,未见该鉴定的归档登记,未找到该档案。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鄂中司协鉴2018法鉴字第1039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关于XX鉴定档案的情况汇报》、《关于XX投诉相关情况的汇报》、2023年3月31日XX《调查笔录》、XXX《调查笔录》、XX《调查笔录》、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除约定退还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外,其他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材料都应当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十一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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