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邓国明因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3-08562 | 分 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3-03-20 |
文 号 | 鄂司律罚决字〔2023〕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被处罚人:邓国明,男,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0310815132。
经查,邓国明于2022年8月29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2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邓国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邓国明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