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龚道华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1-52604 | 分 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1-10-14 |
| 文 号 | 鄂司律罚决字〔2021〕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被处罚人:龚道华,男,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1110817750。
经查,龚道华于2021年2月8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21年5月3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建始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和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28刑终11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龚道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龚道华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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