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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文件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2020-12-09 11:29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处 湖北省民政厅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缴费票据遗失证明、转学证明等21项证明事项,明确了居民群众在村(居)民委员会不出具上述证明情况下的办事途径。

村(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没有依据的证明事项村(居)民委员会不予出具。省民政厅联合5部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制定本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逐一明确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用途、具体流程、证明具体式样,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村(居)民委员会同步在集中办公场所、村(居)务公开栏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同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通举报电话加强工作监督,通过明查暗访抽查落实情况,凡发现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村(居)民委员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一律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上公开曝光,由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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