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湖北法网 信息平台入口 无障碍阅读 微信湖北省司法厅微信二维码 微博 繁体登录注册

坚持立改废并举 助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2020-09-03 15:47 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精神要义,我省组织专人专班扎实做好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立改废工作,及时把我省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同步到《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上来,确保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此次立改废工作对我省现有的54个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对仍具有指导作用的21个文件予以保留,对法律有明确规定,已没有操作性的22个文件予以废止,对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和留有操作性空间规定,经修改后仍具有指导意义的11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根据法律,新制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工作事项的规定。以文件打包的形式印发了《省司法厅关于修改<湖北省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权力清单>等文件的通知》

一、建立权力清单。修订了《湖北省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权力清单》,明确省级社区矫正机构4项、市级社区矫正机构7项、县级司法局2项、县级社区矫正机构26项权力清单,并逐项明确了履行权力的依据以及权力运行程序,实现“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各项社区矫正权责全面正确履行。

二、固化运行标准将标准化的理念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修订了调查评估、交付接收、宣告、监督管理、考核奖惩、收监执行等六个社区矫正重要环节执行标准,用标准规范指导实践、服务实践,助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创新教育方式。吸纳我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整合修订了《湖北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办法》,并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制定了专门详细的规定。

四、厘清职责范围。制定了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规定,充分考虑到各地社区矫正机构性质还没有完全统一,人员配置区别较大,委托事项分为应当委托、可以委托、应当配合三个方面,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给地方留有余地,避免绝对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委托开展工作。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