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020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鄂法办发〔2020〕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区)委员会:
现将《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20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和《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20年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020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7〕16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鄂法委发〔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以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2020年度的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第三条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根据省委的工作部署,与省委有关重要工作考核统筹安排、同步开展。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布置的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等重点工作,以及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改革、提高法治能力、强化法治保障、领导监督本地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情况。
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提升和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等情况。
第六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具体内容根据党中央、省委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年度法治建设重点工作具体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七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评分主要由考核组年度法治建设实地考核得分(30%)、平时法治建设重点工作评价得分(50%)、群众法治建设满意度第三方测评得分(10%)、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得分(10%)以及加分、扣分项目组成。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分由党委领导班子和政府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分各50%计算。领导干部评分由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70%)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30%)组成。
第八条 考核组年度法治建设评价以实地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是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网络查询、实地检查抽查等。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等,采取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核查。
考核工作人员从省直相关部门抽选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精、法治素养高、工作作风硬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对照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形成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年度法治建设自查报告提交考核组。
第十条 市(州)召开年终工作考评大会时,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述职报告应当包括领导班子履行法治建设职责、领导干部本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提升和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等情况。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法治建设民主测评表》(见附表一)和《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干部法治建设民主测评表》(见附表二),作出总体性评价。测评票由考核组负责回收并汇总。
第十一条 实地考核结束时,考核组将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考核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反馈,并将实地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组根据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表,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全面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进行评分(80%),统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20%),汇总形成考核组年度法治建设实地考核得分,与考核报告一并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法治建设重点工作评价由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平时掌握各市(州)法治建设重点工作情况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部署的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评价依据一并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群众法治建设满意度第三方测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统计局开展,测评结果按比例计入各市(州)总分。
第十四条 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分实行加分、扣分制。
推进法治建设措施有力、成效明显,获得中央或者省委省政府表彰及经验、做法被推广的,领导班子可以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获得相应加分。因违法违纪或者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不力出现应当予以扣分情形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分方式对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报省委或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对考核综合成绩排名在前七位的评为优秀,其他评为合格。同时,考核结果提供给省考核办,作为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建立突出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专项督察及下一年度考核重点内容。
第十八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资料根据相关规定实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隐瞒问题、泄露秘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附表一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法治建设民主测评表
市(州) | 总体评价 | |||
党委领导班子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政府领导班子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评价要点:主要考虑领导班子对本地法治建设重视程度、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力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建设实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等情况。 |
1.此表适用于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认为“好”的计95分,“较好”的计85分,“一般”的计75分,“较差”的计65分。
2.请参加测评人员对照评价要点,在总体评价选项栏中,选择合适的一栏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