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简报第10期
湖北省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日报
一、咨询情况
2 月 12 日至 13 日,服务团共接受咨询 7 件,来自恩施、宜昌、黄石、武汉四地。其中,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咨询 3件,商事合同方面的咨询 2 件,复工返城通行方面的个人咨询 2 件。
累计接受咨询共 41 件,涉及防疫物资(款项)捐赠的 2件,劳动用工的 15 件,合同履行的 5 件,个人咨询 19 件。
二、今日典型咨询案例
某企业:因为疫情,公司 3 月份还是不能正常开工上班,3 月份公司除了向员工按照武汉市的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外,为员工缴纳的社保是否可以不缴纳或者少缴纳?
杨飞律师: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少缴纳,也不能不缴纳。湖北的企业如果缴纳社保费用确实存在困难的,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以缓期缴纳,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需要补缴缓缴的社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的权益。具体相关条文可见2020 年 2 月 8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第 16 条、17 条的具体规定。
某企业:疫情结束后仍需休息的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疫情期间绩效工资及奖金不发是否违法?
宋登磊律师:(1)对疫情结束后仍不能返岗工作的员工,如果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不属于前述情形的劳动者,按照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需按照前述规定发放,绩效及奖金或补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绩效、福利管理制度处理。
三、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 180 条第 2 款和《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均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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