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简报第7期
湖北省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日报
一、咨询情况
2 月 9 日,服务团共接受咨询 9 件,分别来自十堰、武汉、恩施三地,其中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咨询 2 件,个人咨询 7 件。
累计接受咨询共 26 件,涉及防疫物资(款项)捐赠的 1件,劳动用工的 10 件,合同履行的 3 件,个人咨询 12 件。
二、今日咨询典型案例
某企业:2 月 3 日至 2 月 13 日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国家延长的 3 天(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如果上班了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企业可以跟员工协商工资吗?
左春华律师:(1)2 月 3 日至 2 月 13 日为我省规定的隔离期,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出务工就业社保服务和疫情防控手册》(2020 年 2 月 7 日发布),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2)国家延长的 3 天(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 44 条,可以先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即 2 月份仍需按照原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70%执行。武汉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1750 元(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为 15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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