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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简报第3期

2020-02-08 11:23 荆州市司法局

石首市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日报


一、咨询情况

2月7日,服务团共接受咨询4件,来自企业和个人。2件为劳动用工、1件为合同履行、1件为个人咨询。

二、运行保障

近几日,石首市工商联(总商会)微信群运行正常、稳定。律师与企业负责人互动较好,咨询者咨询踊跃,律师解答耐心。另,公益律师服务团彭属军律师参与汇编的《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指引》已完成审核定稿并在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发布。

三、今日典型咨询案例

1、某企业:通知复工后,职工因交通受限而未能及时到岗的,是否应支付工资?

袁哲律师:国家对此未统一作出明确规定,湖北省尚未出台规范性文件。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有:北京做法: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辽宁做法: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期返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本律师倾向于:(1)因交通管制导致职工无法及时到岗且可以在家办公的,建议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企业按正常到岗支付职工工资。(2)对于无法采取在家办公方式的,可安排年休假、调休。(3)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且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

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2、某企业:职工因感染新型肺炎被隔离或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蔡子龙律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在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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