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简报第2期
石首市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日报
一、咨询情况
2 月 6日,服务团共接受咨询 4件,来自4个企业。4件咨询涉及场地租赁、合同履行、防控政策等方面。
二、运行保障
今日,市公益律师服务团积极与湖北省应对疫情公益律师服务团对接,向湖北省公益律师服务团提供咨询案例2件,其中一件涉及合同履行的咨询解答案例被列为湖北省公益律师服务团当日唯一的典型案例。另,市公益律师服务团彭属军律师作为湖北省公益服务团成员参与了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与湖北省司法厅组织汇编的《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指引》的编审工作。
三、今日典型咨询案例
某企业:因为此次疫情无法复工,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彭属军律师、徐砚清律师:疫情发生后,不仅国务院决定延长了假期,而且湖北省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因此,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 不可抗力情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 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构 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两项:(一)该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以 后;(二)该事件非因任何一方之过失引起。因本次疫情造 成无法复工延迟交货,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 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企业当前负有两项 义务:(一)及时通知义务,告知买方因疫情无法按期交货 客观事实。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 责。(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如果是国际贸易,可向中国贸促会或当地商务部门(或贸促 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
综上,企业因此次疫情导致履约不能的,在及时通知对 方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如果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延迟交付已没有意义的,企业可依法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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