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简报第4期
一、咨询情况
彭属军律师:疫情发生后,不仅国务院决定延长了假期,而且湖北省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月 14 日,因此,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两项:
(一)该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
(二)该事件非因任何一方之过失引起。因本次疫情造成无法复工延迟交货,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企业当前负有两项义务:(一)及时通知义务,告知买方因疫情无法按期交货客观事实。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如果是国际贸易,可向中国贸促会或当地商务部门(或贸促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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