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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简报第4期

2020-02-07 15:05 厅律师工作处

湖北省公益律师服务团工作日报


一、咨询情况

2 月 5 日,服务团接受咨询 1 件,来自荆州,为合同履行方面的咨询。
累计接受咨询共 11 件,涉及防疫物资(款项)捐赠的 1件,劳动用工的 3 件,合同履行的 3 件,个人咨询 4 件。
二、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指引
今日,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团队分别编制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指引》初稿,服务团将两稿进行了综合,并对校编工作进行责任分工,分为十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对综合后的初稿分章节进行校对,重点核对问题回答的正确性,引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校对错别字,以及补充和完善章节内遗漏的问题。预计将于明日完成定稿工作,报省工商联和省司法厅发布。
三、今日典型咨询案例
某企业:因为此次疫情无法复工,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彭属军律师:疫情发生后,不仅国务院决定延长了假期,而且湖北省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月 14 日,因此,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两项:

(一)该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

(二)该事件非因任何一方之过失引起。因本次疫情造成无法复工延迟交货,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企业当前负有两项义务:(一)及时通知义务,告知买方因疫情无法按期交货客观事实。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如果是国际贸易,可向中国贸促会或当地商务部门(或贸促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

综上,企业因此次疫情导致履约不能的,在及时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此外,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如果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延迟交付已没有意义的,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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