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印发《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中共湖北省委印发
《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
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了《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全文如下。
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带领全省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法治建设各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面对百年不遇的疫情大考,全省上下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出了“双胜利”的英雄答卷,彰显了法治作为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大国家战略中体现湖北担当和湖北作为,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把全面依法治省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的重要位置,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湖北建设的生动实践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推动省域治理现代化为切入点,以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突破口,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奋力建设中部地区法治高地,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35年,全省基本实现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建设法治中国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相适应的法治湖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在中部地区领先,在全国走在前列,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综合考虑全省法治建设实际情况,到2025年,湖北法治建设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更加有力。宪法法律在湖北有效实施,省委领导法治湖北建设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法治湖北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地方立法机制更加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全面体现。
——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面提高。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数字法治更加智能高效,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加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显著改善,方便快捷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循环畅通的开放环境全面优化。
——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力彰显,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便民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坚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健全完善保证宪法法律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三)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底线不能逾越观念,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
(四)加强宪法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论证检视和事先审查制度,一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五)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丰富创新“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宪法理论研究。
三、坚持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全面提升地方立法质效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良法善治、务实管用,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六)健全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按程序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充分发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作用,统筹协调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全省立法资源和力量。完善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牵头起草、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强化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重大立法问题的统筹协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质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注重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创新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完善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逐步扩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面。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善于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制定修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乡村振兴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统筹发展和安全,制定修订基层治理、平安建设、公共卫生、粮食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建设科技强省,制定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修订在产业、交通、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加快同城化、一体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修订美丽乡村建设、碳达峰和碳中和、长江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制定修订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促进文化事业及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文明行为促进、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修订工作。
(八)创新立法体制机制。构建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可操作性。完善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注重应急与谋远、特色与共性相结合。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实行人大和政府领导“双组长”制。推动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协同化。加强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论证咨询,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健全重要立法事项协调协商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和宣传解读。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加强立法后评估论证。针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组织清理。探索省域内省市联动立法、区域协同立法,细化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完善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
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全面建设有为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科学理政,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以构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九)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持续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拓展政府权责清单工作,完善对外公开、动态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全面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坚决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盲目决策。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法治专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深化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深入开展“清、减、降”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营商环境革命。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跨省通办”集成改革提质增效。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深入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一业一证”,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体系,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畅通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机制,精准把握执法司法力度、尺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合法权益。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行政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管,持续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建设诚信政府。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界定、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规范执法队伍种类和执法层级,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持续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工作闭环。总结推广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整合区域内执法机构和职能,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倾,推动行政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十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交通运输、金融欺诈、电信网络诈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及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与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清单制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十三)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建设全省公共基础数据库和主题信息资源库,到2021年年底基本建成数据驱动的政府数字化治理体系,省级政府部门接入大数据能力平台比例达100%,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数据接入率达100%。编制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和标准规范,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和规范管理。深化数字化城市治理重点应用,加快构建长江大保护、公共安全、重大项目、营商环境等智慧应用场景。2021年年底,“鄂汇办”实现2000项高频事项移动办。2025年年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事项外,“鄂汇办”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通办”。
五、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四)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落实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健全司法人员正负面权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工作机制。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与合议庭评议、审(检)委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
(十五)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统一常见多发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依法推进“少捕慎诉”,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依法适用缓刑力度。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深化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投诉受理会商机制和律师会见制度。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优化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加快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健全简易程序、电子诉讼规则。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适用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推广网上司法确认模式。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加强海事等专门法院建设。
(十七)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质效。积极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加强刑罚执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依法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落实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完善监狱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制,健全保障机制。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深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改革。
六、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全面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引导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十八)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城乡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22年年底前出台《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市域防控风险与服务群众能力。健全各类网格“多网合一”运行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治理平台。提升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水平,建立“网格发现、社区呼叫、分级响应、协同处理”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健全促进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拓宽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确保依法有序参与社会事务。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约、团体章程等,引导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深入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十九)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坚持把全民守法作为法治湖北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实施“八五”普法,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民族文化有机融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完善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健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公益普法制度,引导媒体自觉履行普法责任。突出地域特色、民族特点,融合抗疫精神和荆楚品格,丰富湖北法治文化产品,打造法治文化品牌。加大国家级、省级法治教育基地培育力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二十)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快整合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流动机制,打造“指尖上的法律服务”。培育扶持50个左右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加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以及青年律师、涉外律师培养力度,支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涉外法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武汉国际性区域仲裁中心建设。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逐步放开省级以下(含省级)公证业务办理行政区划限制。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建立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通报和查询制度。
(二十一)强化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应急处置、事权匹配、分级负责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基本解决在县域、重大矛盾风险控制在市域。整合政法、信访等社会治理力量和资源,大力推进综治中心与网格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一体化运行。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支持湖北自贸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开展商事仲裁,建立律师调解与商事仲裁衔接机制。加强法治化信访建设,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就地解决合理诉求。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依法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七、构建区域发展法治先行区,全面服务中部地区加快崛起
立足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坚持法治先行、保障同步,找准定位,发挥优势,为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十二)建设中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法治先行区。主动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坚持依法共治、政策共商、机制共创、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全面构建鄂湘赣区域发展法治协作共同体。积极推进区域法治协作,加强对经济一体化、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共同市场及共同规则等区域重大法治问题研究。推动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推动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加强长江大保护、应急管理、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全面总结湖北疾控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经验,推动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联治机制。
(二十三)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法治先行区。积极推动“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成势见效。突出“一主引领”法治保障,支持武汉建设全国一流法治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示范区、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样板区、高端法律服务集聚区、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区,推动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打造辐射引领带动全省法治建设主引擎。强化“两翼驱动”法治护航,构建“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扇面式发展法治共同体,提高政策协同水平,助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让要素在更大范围内依法畅通流动。抬高“全域协同”法治底板,持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以县城、经济发达镇为重要载体的法治城镇建设,树立一批新时代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新标杆。深化扩权强县改革,破除制约县域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为加快特殊类型地区发展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二十四)建设区域创新发展法治先行区。将加快科技创新作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完善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提供坚实法治支撑。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研评价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法治服务。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推动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和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规制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推进国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强化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司法保护,依法从严惩治侵犯科研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涉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完善涉外纠纷应对机制,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深入实施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推进国际法研究运用,提升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水平。
八、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全面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
(二十五)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方位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视巡察范围,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法治督察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作用,建立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推动建立法治督察与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综合督察衔接配合机制,探索加强法治建设履职履责情况追溯记录工作。
(二十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察规范性文件以及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法及时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积极构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定期通报和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合理配置资源,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对监狱、看守所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对执法司法问题的全领域监督。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深查执法司法腐败,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加强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工作,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健全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和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制度。落实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定不移清除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健全政法队伍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全面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九、加大法治保障力度,全面夯实法治湖北建设基层基础
注重强基导向,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更大力度向基层放权赋能,为法治湖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八)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强化党建引领法治湖北建设,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各级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为法治湖北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培育、选树法治建设先进典型。
(二十九)加强法治队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制定法治人才培养、法治教育培训规划,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法治湖北建设需求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工作队伍。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加强立法、行政复议、法制审核干部以及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法治工作人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健全完善员额遴选制度,深化分类管理。加快推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建立健全法治实务部门之间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探索建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三十)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保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法治建设情况以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强化经费保障,基层法治建设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市县两级立法、执法、司法人员培养交流力度,加强基层紧缺法治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加快乡镇(街道)、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警一法律顾问”,深入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调整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和规范检察室建设。推进基层派出所建设,各县市派出所警力达到本地警力的40%以上,派出所社区民警达到派出所警力的40%以上。加强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按照“2(政法专编)+N(司法辅助人员)”模式,确保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
(三十一)加强法治建设智力保障。充分发挥湖北高校法学资源优势,立足法治中国、法治湖北建设生动实践,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及实务研究。用好湖北科教优势和法学资源,扶持和发展法学优势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努力打造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法治研究高端智库。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出台新时代全面加强湖北法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三十二)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数据归集与治理,实现法治湖北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全面加强政法智能化建设,完善政法跨部门数据汇集共享机制,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持续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十、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依规管党治党水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系统规划、深度实施,推进管党治党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十三)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以党章为根本,围绕完善配套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权限和审批程序,提升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法立规水平,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十四)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宣教月、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加大党内法规制度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普及度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各种行为。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考核有机结合。加强党内法规工作专门队伍建设。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
十一、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湖北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健全完善统筹推进机制,确保法治湖北建设的正确方向。
(三十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切实把科学思想转化为法治湖北建设的具体实践。各级党委(党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系统培训。推动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实现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研究,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三十六)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坚持依法决策,不断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推动党委领导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坚持重大法治事项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述法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三十七)健全法治湖北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等作用,凝聚投身法治建设的思想共识和智慧力量。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署在本领域的落地见效。日常办事机构要从实履行职责,强化工作部署、督办落实和考核评价。加强和改进法治督察工作,常态化开展重大法治问题专项督察。完善法治湖北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牢固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鲜明选人用人导向。探索制定“法治湖北指数”,组织实施法治湖北建设中期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精神和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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