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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都是猪鼻龟“惹得祸”

2020-11-06 09:00 宜昌市司法局

辖区居民张某某在工作闲暇之余,经常买些金鱼饲养、观赏。因觉得自家金鱼缸里仅仅只有金鱼太单调,想买只乌龟来观赏。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逛淘宝网时,发现一网店有龟出售,经和店主讨价还价,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心仪的龟。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这事涉嫌构成犯罪: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局交办省森林公安局转公安部关于对嘉善谭炎钦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线索展开协助工作的通知及协查线索称:宜昌市西陵区的淘宝网家通过淘宝网购买了猪鼻龟。后张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将购买的龟交给公安机关扣押(张某某称购买时自己并不知购买的龟为“猪鼻龟”。该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

该案由宜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8月12日,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西陵区人民法院通知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付红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张某某并进行了会见,询问有关具体情况,并到法院进行仔细阅卷,了解案情,并和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认为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购买时知道该龟属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不应以该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小张某购买时的主观故意,认为不构成犯罪,故在庭审辩护时,承办人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犯罪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8月31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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