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放流 直击长阳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6月4日,长阳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全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爱和、政协委员会副主席田玉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县环保分局及龙舟坪镇、大堰乡等单位的负责人应邀旁听案件审理并参与现场宣传监督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某某提供逆变器和鱼舀子,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电瓶,自行组装电捕鱼器,于2019年7月30日晚9时驾船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峡口镇王家湾码头附近水域实施电捕鱼。二被告人当晚被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鳜鱼三条、黄颡鱼一条,共计约一斤;查获二被告人用于电捕鱼的工具数件。同时查明,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实施电捕鱼的本县渔峡口镇招徕河村招徕河水域位于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保护区水域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起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经相关部门鉴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鱼类资源正常繁衍,对保护区水域造成次生污染。童某某、黄某某经教育后,为弥补其清江库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自愿出资购买白甲等鱼苗投放清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的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水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的责任。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当庭判决被告人童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决二被告人在保护区水域放流5600尾各类鱼苗,由县渔政部门予以监督实施。
庭审后,在司法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人员的共同监督下,被告人在大堰乡三洞水村现场放流青鱼、草鱼、鲢鱼和鳙鱼30000尾。为提升普法教育效果,切实推动清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司法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同步进行,旁听人员一路随行,与当地群众、反电鱼企业代表共同参加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放流鱼苗60000尾。
九万尾鱼苗儿奔向水中,欢快地游来游去,在山水共长天一色的清江边,再绘了一幅“鸿雁长飞光不度,鱼龙潜跃水成文”的山水画卷!
“庭审的严肃警示,现场放流落实的生态补偿机制,我们看到本案办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对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保护清江母亲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是落实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人大代表如是说。
“我们再也不得违法捕捞了,回去后我们还要跟身边的亲戚朋友说不能搞。”两名被告真心悔改。
“捕鱼”一事,以小见大,却关系到渔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这次庭审加现场放流活动,是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司法执法部门联合开展的一次现场版“以案释法”,是一次“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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