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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开发票 能否拒绝付款

2023-07-14 10:41 襄阳司法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当一方提供服务后,另一方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一方未开具发票,另一方可以拒绝付款吗?近日,记者通过襄阳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因未开发票,对方拒付工程款

2019年9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施工,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100万元,税率为9%。双方还约定,甲公司根据乙建筑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预交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后,乙建筑公司按结算金额补足增值税发票。

2021年4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最终确定工程总价款为1599643.95元。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支付了1053220.28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546423.67元(其中包含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79982.2元)未支付。

乙建筑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均以乙建筑公司未依约足额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条件未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乙建筑公司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仲裁裁决:发包人仍应支付工程款

襄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并依法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先票后款”中的承包人开具发票为合同附随义务,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为合同主要义务,二者并非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本案中,乙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竣工验收,虽然未足额开具发票,但发包人即甲公司仍应当支付工程款,不能以未开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乙建筑公司在开庭后已经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向甲公司补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甲公司以“先票后款”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具体某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方面,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在本案中,工程于2021年4月通过竣工验收,则工程质量保证期到期日应为2022年4月30日,该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满足返还条件,故甲公司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仲裁员提醒广大市民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由于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影响,有些企业必须在取得与支出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才能支付相关款项,即“先开票后付款”,在签订合同时如遇“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当事人须妥善保留往来发票相关支付凭证,比如要求对方在签收发票凭证时将“已收到发票,尚未付款”的回执寄回,或者在发送电子邮箱时备注“该笔发票金额尚未支付,请及时付款”等,从而减轻自身举证难度,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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