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外培训机构受伤,该谁担责?
近日,小编从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孩子在培训机构被同学用激光笔灼伤眼睛,对方家长与培训机构相互推诿,是由培训机构予以赔偿,还是由家长担责?
12岁的小张、小李均在某培训机构参加课外托管培训课程,去年11月,课间休息时,小李玩耍激光笔灼伤了小张的眼睛。后送至襄阳市中心医院检查并治疗,小张双眼视力明显下降,眼底黄斑区有明显水肿、灼伤痕迹,视功能受损。
随后,小张按照医嘱进行药物护理、定期复查,并到省内专业医院进一步检查,共计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小张的父母要求小李的父母对其进行赔偿,小李父母称小张在教育机构托管过程中受伤,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而教育机构则认为事件因小李引起,应由小李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推诿不下,均未对小张进行赔偿。
去年年底,小张父亲来到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此事,值班律师张丽霞接待了他。
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张律师表示,小李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小张、小李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在教育机构学习,教育机构应当有相关的警示和禁止孩子玩耍激光笔的职责。但本案中,教育机构对孩子疏于管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张律师解释,《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律师建议小张父母可以等小张眼睛病情稳定,确定具体损害后果后,以小李和其监护人、教育培训机构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教育机构的过错程度划分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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