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不让走怎么办?
“我提出离职,老板不让走,还要拖欠我工资,怎么办?”近日,离职这件事困扰着小王。
案情简介
去年11月,小王通过招聘网站寻求人事专员的工作,并于当月22日入职襄阳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面试时,公司人事主管说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3000元,每周单休,节假日正常休,转正后交社保,根据能力定薪。”小王说,入职后老板给她的说法并不是这样。
小王说,入职不到一个星期老板就通知人事主管,把她的试用期工资调到了每月2500元。后来,小王想当面问老板工资到底是多少,但被人事主管劝阻,没过多久人事主管就离职了。
去年12月中旬,发工资的日子到了,其他同事都收到了11月的工资,小王却没有收到。小王咨询会计后,得到的回复是,她11月入职未满15天,11月的工资要等到今年1月时与去年12月的工资一起发。
让小王气愤的是,今年1月中旬她收到的第一笔工资只有2330元。“我去年12月请了10天假,老板把周末休息日也算上,扣了我12天的工资。”小王当即咨询会计,得到的回复是,连休中间的休息日也算请假。这件事最终不了了之了。
由于公司销售内勤兼前台工作人员2月初要休产假,1月中旬,老板让小王接手该同事的工作。而小王之前负责的工作任务依然要做,薪资待遇并没有变化。
今年春节期间,小王去外地与爸妈一起过年,受疫情影响,一直在外地不能返回,其间,公司安排的工作她都在线上办理,并且保质保量完成。
3月17日公司复工,因返襄的火车未恢复运营,为了不耽误工作,小王以电话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希望公司尽快招人,做好安排,如果有事情需要她这边做的,她尽量配合,老板口头答应了。
3月29日小王回襄后,第一时间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由于当天是周日,老板未到公司,她决定第二天再和老板沟通。谁知,这一次老板不再像之前那样爽快答应了,而是一直推托,表示要等到同事休完产假上班后小王才能离职。
小王表示,她可以宽限几天,等公司招到新同事再走,老板不答应,后沟通未果,今年1月的工资也不给她发了,理由竟是1月份出差未成,退机票的钱小王还未交还公司。
小王认为,这只是老板不让她走的借口,退票的钱也在走程序归还公司。由于入职时没有签合同,现在干了几个月的工作只拿了2330元工资,小王觉得很委屈,她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她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律师答疑
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张丽霞律师表示,从小王叙述的事情经过来看,该公司在本案中确有违法之处。
据小王所述,其通过招聘网站找到工作,入职时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推断,该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但该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小王可以对此向公司主张权利。
小王收到的第一个月工资与入职时的约定不符,若她能够证明在入职时与公司约定的工资数额,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至于小王在去年12月因请假10天,扣了12天工资的问题,该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计算在请假期间的,小王可以要求公司对多扣除的工资补足差额。
小王回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不予配合办理,说明双方没有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小王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也可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员工辞职,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最后,张丽霞建议小王收集相关证据,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襄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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