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投诉与处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2-46839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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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1-09-10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湖北省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投诉与处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律师数量的增加,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投诉也呈上升趋势,且投诉反映的问题及诉求日趋复杂化。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实际工作中,对于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把握的尺度各不相同,很容易导致各方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工作产生异议,并由此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有必要制定《湖北省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投诉与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5章35条,分为总则、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一)关于投诉处理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明确投诉处理主体单位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二)关于投诉处理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投诉的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相衔接、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关于跨区域管辖移送。为规范跨区域移送程序,健全跨省、市协作机制,投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送的,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请省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移送给有管辖权单位处理。本省范围内投诉需要跨地区移送的,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直接移送给有管辖权单位处理”内容。
(四)关于投诉的登记、受理程序。一是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湖北省律师管理系统”录入相应内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办案程序统一;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受理的条件、受理的时限要求和不受理的情况等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投诉的调查处理。一是统一投诉的办理要求,规定了调查的程序、方式、时限要求,以及中止和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二是对投诉调查办结、答复的时效和书面答复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
(六)关于投诉事实认定及证据适用问题。为减少司法行政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效率,明确了对投诉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已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重复调查,直接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惩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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