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适老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2025年1月11日 星期六

12348湖北法网 信息平台入口 无障碍阅读 微信湖北省司法厅微信二维码 微博 繁体登录注册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3-03-26 12:23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2-46867 分    类 资源环境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3-03-26
文    号 鄂司发通〔2013〕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名称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为了做好我省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现结合我省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省2013年2月28日前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

  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三、考核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县(区、市)司法局初审、市(州)司法局评定、省司法厅备案公告的流程进行,时间从今年4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对本所2012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本所律师2012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于4月15日前向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依据检查考核内容报送2012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和对本所律师2012年度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并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县(市、区)司法局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对主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向市(州)司法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

  (三)市(州)司法局评定。市(州)司法局结合市(州)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分别填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相关栏目,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市(州)司法局在5月20日前将本地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总结报告及《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花名册》(附件1)、《201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花名册》(附件2)、《ⅹⅹ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录》(附件3)报省厅。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总数,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基本事由,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基本事由,未接受考核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原因,本市(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收回上交情况,2012年度本市(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纪的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律师事务所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ⅹⅹ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录》除应包括2012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2012年度考核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律师名称和姓名外,还应包括2013年3月1日后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称、姓名。

  (四)省司法厅备案、公告。省厅在5月31日前完成备案汇总工作,并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四、需要说明事项

  (一)2013年3月1日后至此次年度检查考核前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2年度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不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其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省厅将和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告。

  (二)各市(州)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与各地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各市(州)司法局要指导、监督本地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三)省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省厅律师公证管理处负责。各省直律师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时间(附件4)将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报送省厅。

  (四)公司(公职)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参照社会律师进行。公职律师试点主管司法局要在4月30日前完成对公职律师的考核并将附件2、6上报省厅。各公司律师事务部要在5月15日前直接来省厅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相关事宜,并将附件2、5、6、7 上报省厅。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核,分级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省厅负责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列为阶段性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决制止敷衍了事,走过场情况的出现。

  (二)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州)司法局要公开年度考核的标准和评价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增加评价过程的透明度和结果公正性。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各市(州)司法局申请复查,市(州)司法局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为了使省厅及司法部能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相关信息,各市(州)司法局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并附电子版),努力做到上报信息及时、准确,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联系人:朱明,联系电话027-87361582。

  附件:1.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花名册

  2.201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花名册

  3.ⅹⅹ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录

  4.2012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间安排

  5.湖北省公司律师事务部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6.湖北省公司(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7.湖北省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名录

 

                                                                   湖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26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