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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解读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解读

2021-05-20 17:12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2-46831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1-05-20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名称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出台的意义

实现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布局严格执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条件是《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司法部有关精神,适应司法部修订后《两个办法》施行,给我省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带来的新变化,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起到补充性、公益性和阶段性的作用,省司法厅《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起草我省考试办法。出台考试办法有助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基层、扎根基层,发挥近民便民利民优势,为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出台考试办法,也将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28条,围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和方式、考试合格证明管理、违纪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考试的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集中考试,由湖北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有关考务工作。

(二)报名条件及学历放宽条件。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4.品行良好;5.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具有湖北省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内。社会执业律师资源不足以及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5.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三)考试内容和方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60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集中考试,采闭卷考试方式进行。

(四)考试合格证明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由湖北省司法厅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由湖北省司法厅确定并公布。考生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报名条件,并不具有《考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湖北省司法厅统一出具考试合格证明

(五)违纪处理。应试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湖北省司法厅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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