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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草稿)》起草说明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草稿)》起草说明

2015-08-08 15:41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2-46838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5-08-08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名称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草稿)》起草说明

一、出台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法律援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平稳阶段,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管理工作逐步规范,但发展的瓶颈也逐渐凸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是案件数达到一定量后必然追求的结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制定《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草稿)》(下称《意见(草稿)》,进一步规范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

(一)制定《意见(草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与社会文明进步紧密相连,与依法治国的政策息息相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四个全面”推进,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国家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意见(草稿)》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有力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基于立法权代表民意的有限性和行政权膨胀的事实,司法权最重要的功能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承载着现代政府为公民输送公平正义的功能。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服务改善民生的需要,是确保公民依法享受平等的司法人权,促进政府责任落实,实现公民权利,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最后“防线”,是法律方面的民生工程。

(三)制定《意见(草稿)》是法律援助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设立的初衷和价值的实现。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确保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都能及时、高效、高质的完成,使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能够正确表达,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地位和影响,使法律援助本质属性得以全面实现。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为了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调研起草工作,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尤其是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初稿形成后,于2015年4月1日至4月10日先后到武汉、黄石、孝感、宜昌、荆门、荆州、襄阳、十堰实地调研,了解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经验和困难,对《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5月26日,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武汉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座谈会,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分管领导、法律援助中心(处、科)负责人在会上就该《意见》进行深入的讨论,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省法律援助中心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借鉴了外省市案件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经验,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意见(草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意见(草稿)》在现行《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意见(草案)》共26条,从三个方面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一)从规范机构方面保障案件质量。科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合理配置各项职责,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是法律援助有效管理的核心。目前,全省XX个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尽相同,属于行政单位XX个,事业单位XX个。事业单位中全额拨款XX个(参公管理XX个)、其他XX个。鉴于全国、全省在这方面问题都没有详细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因此,《意见(草案)》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机构。只设有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的,应商请编制部门依法将其明确为行政机构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职能应以监督管理为主,并核定人员编制。

(二)从经费监管方面保障案件质量。经费保障一直是法律援助的最大难题,影响制约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但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的混乱也逐渐显现,导致有效的经费难以发挥更好的作用。部、省司法行政机构多次出台规范性文件,强调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也进行了多次检查通报,但由于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手段,致使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管一直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各地区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现象仍广泛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管,我省首次在《意见(草案)》中明确规定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侵占、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行为,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酌情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转款转移支付和彩票公益金额度。

(三)从律师指派方面保障案件质量。《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对该条规定中的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理解不同,这导致律师资源丰富地区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落空,律师资源紧张地区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律师积极性和案件质量。为了统一规范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调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我省根据司法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意见(草稿)》中明确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并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探索改进案件指派工作机制,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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